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严到底纠治“四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多个条款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提供了处理依据,不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时,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把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主体。中央八项规定,是指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等八个方面。这是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制定的第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是中央政治局自我加压、率先垂范所作出的庄严承诺。中央八项规定约束的对象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但其蕴含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精神内核,也就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则是全体党员和所有公职人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要求和纪律规矩。需要说明的是,全体党员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根据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一样,也必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矩。如果预备党员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也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直接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按程序延长一次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按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所有公职人员,包括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和民主党派的公职人员,都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如果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相应处理。
准确把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界定标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党员、公职人员实施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的统称,集中表现为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风”问题。在实践中,判断某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可以从三个层面把握。一是行为发生时间。中央八项规定是2012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的,发生在此之后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前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和当时的党纪条规定性处理。比如,发生在2011年的公款旅游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根据2003年《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认定。二是行为具体表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形式多样、花样翻新,根据具体行为表现的不同,可以分为若干问题类型。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定期发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中,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类型进行了较为权威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统计表规定的问题类型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可以直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比如,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三是行为本质危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或者奢靡之风等作风问题,从本质上看则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背离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基本要求,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的执政基础的行为。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在“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的问题类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本质上看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比如违规谋求特殊待遇等,也应当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予以认定,同时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其他”问题进行统计。
准确把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性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宏观的、总体的概念,具体到某一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对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规定的违纪违法构成要件,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在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把握好“错”与非“错”的关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既包括违纪违法问题,也包括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违法,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违纪违法行为的特征和构成要素。从纪理上看,违纪违法行为具有违规性、危害性、应受惩责性三个特征。违规性,是指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这里的“违规”,既包括违反成文的“规定”,也包括违反不成文的“规矩”。危害性,是指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危害性,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一个行为因存在特殊事由或者情节轻微,不具有危害性或者危害性不大,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处理(处分)的,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应受惩责性,指违纪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纪律责任,且纪律责任应当与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如果某一行为情节极其轻微或存在特殊事由,根据规定不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比如,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因此,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轻的,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可以运用“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理。二是把握好此“错”与彼“错”的关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既可能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要求),也可能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要求)、工作纪律(要求)、群众纪律(要求)等其他纪律(要求)。实践中,要从“违规”和“有责”两个要素进行研判,深入分析不同违纪违法构成的区别,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精准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比如,对群众吃拿卡要行为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都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违法行为,在性质认定时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区分。从主观上看,吃拿卡要的党员干部一般有利用职权占群众便宜的故意,群众通常是在党员干部的明示或暗示下被动给予财物,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更多表现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主动拉拢腐蚀党员干部。从客观上看,吃拿卡要的党员干部往往通过故意设置障碍刁难群众等方式要钱要物,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则无此特征。从影响和危害后果上看,吃拿卡要涉及的群众人数相对较多,影响面较广,不仅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侵害群众利益,败坏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往往仅涉及收送礼双方,主要侵害的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党员干部吃拿卡要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案情精准认定行为性质。三是把握好一“错”与数“错”的关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通常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相互交织。实践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基于不同违纪故意,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行为,分别满足不同违纪违法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且不同构成要件间没有交叉、包含等关系的,应当合并处理。比如,行为人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高档宴请,又在宴请后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品礼金,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同时认定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两种性质的违纪行为,并合并处理。另外一种是一个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或者多个关联违纪违法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比如,用公款购买礼品并赠送上级领导干部的,同时触犯《条例》第九十八条关于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之规定,与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之规定,前者最高处分档次为留党察看,后者最高处分档次为开除党籍,因此应依照后者定性处理。又如,在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同时触犯《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规定,和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规定,二者处分档次相当,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是党中央三令五申重点整治的问题,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性更大,故综合考量后,按照最能反映其行为本质和危害性的性质,即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定性处理,同时将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事实在有关文书中作为情节予以表述。还有一种是实践中存在看似有多个行为,但实际上只构成一种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具体包括违纪行为构成要件存在包含关系,或者持续、继续性违纪行为,或者基于同种违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纪行为,或者实施一个违纪行为的同时又有不具期待可能性的其他行为四种情形,在性质认定时均应按一种性质行为予以认定。比如,行为人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多次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等,均只构成一种性质的违纪行为,应当根据其实施违纪行为的次数、累计金额、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具体情节,在该种违纪行为规定的处理幅度内,综合确定处理档次。
准确把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要求。中央八项规定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铁规矩、硬杠杠。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从严惩治。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处理原则。对于党员、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或者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从重和严肃处理,充分彰显对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政策要求;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在作风纪律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具备免予、不予处分情形的,可以运用“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处理,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二是处理方式。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应当在全面查清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综合考量具体行为发生的领域、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行为表现、危害后果等因素,统筹考虑违纪党员具有的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等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以及其他处理。在确定处理方式时,要注意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其他处理相匹配,个案处理与关联案件、同类案件处理相平衡。三是处理依据。中央八项规定是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出了总体的方向和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中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以及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规定要求,都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遵循,在具体案件中,可以作为判定行为违规性的重要依据,但不能直接作为处分党员、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理依据。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只能依据《条例》《政务处分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处分。(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