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春时节,顺安河畔,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查某正带队实地巡查河道治理情况。他蹲在生态护坡边仔细查看接缝处,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说:“这个接缝处还要补种草籽,加大植被覆盖,防止水土流失和冲刷破坏……”而就在不久前,这位沉下心来不放过每一处细节的干部,受到了诫勉处理。
2024年11月,铜陵市纪委监委提级办理了义安区水利局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违规批准某水库采砂的问题线索。经核查了解,该局存在未严格履行审查程序、未按审慎审核原则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严格执行禁采期规定等问题,导致砂石实际开采区越过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分管领导,查某没有对采砂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对此负有责任。不过,应当怎样进行处理处分,工作人员进行了讨论。
查某具体负责该项目采砂规划组织编制、审查论证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对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区水利局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批准采砂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工作纪律,应当采取第二种形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同志认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查某的错误行为该适用第几种形态就适用第几种形态。
还有的同志提出,纪律处分的运用应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做到区别情况、宽严相济,敦促其及时认清错误、纠偏方向,激励其继续担当作为。该项目虽然存在生态保护审查程序执行不全面、部门协同机制落实不到位等监管疏漏,但是没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不良反应,也没有发现个人利益输送问题。查某长期奋战在水利一线、一贯表现良好,且问题发现后他积极推进问题整改,水库采砂区生态恢复较好,综合考虑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
最终,经慎重研究,铜陵市纪委监委、义安区纪委监委综合评估查某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要素以及工作表现、悔错态度等因素,充分考量其积极推动整改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其给予诫勉处理,最大限度调动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这次诫勉及时制止了我的错误行为,遏制了小问题演变成为大错误的风险,更为我敲响了警钟,让我在后续工作中绷紧生态保护红线不能触碰这根弦,加强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今后我一定引以为鉴,按照有关工作规定的要求避免疏漏,保证完成质量。”在诫勉决定宣布现场,查某诚恳表态。
纪律是戒尺,“四种形态”是刻度。近年来,铜陵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作为监督执纪执法的重要依据,在工作实践中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运用要求,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又覆盖各种违纪行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断发挥“四种形态”逐级递进、层层设防的作用。对监督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心谈话,指出问题危害,帮助查找原因,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同时,确保第一种形态真正用起来、硬起来。
“我们将继续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切实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推动党员干部知过能改、改过愿为,在遵规守纪中激活干事创业动力,把责任意识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去。”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赵林 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