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从近年公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月报数据来看,违规吃喝问题在查处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中较为突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多个条款对违规吃喝问题作出规定。执纪执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处理好隐形变异的违规吃喝问题,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具有主观故意。主观上的故意,指行为人对其违规接受宴请主观上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即知晓接受宴请的行为侵犯或可能侵犯其职务廉洁性。对于由明转暗、由公开到私下,到单位食堂、培训中心、私人会所、高档小区等非公开、隐秘场所接受宴请,或者专门从本地躲避到外地接受宴请的,一般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对违规吃喝的明知。对于实践中辩解主观上没有违规吃喝故意的,在否定其主观故意时应谨慎。如甲受朋友乙的邀请与管理服务对象丙一同吃喝,甲以为费用由乙支付,实际费用却由丙支付;又如甲接受私人宴请,相关费用却由公款支付,甲并未被告知费用支付的实际情况。对于上述情形,应严格把握,不能轻易否认其主观上的违规吃喝故意。党员干部接受宴请必须搞清楚“和谁吃、在哪吃、谁买单”,判断是否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是否存在公款支付的可能性。除因公务需要在管理服务对象处或相关单位食堂等内部场所用餐外,只要有管理服务对象参与或在单位食堂、培训中心等地点,即使党员干部未被告知费用实际支付情况,一般也可推定其对违规吃喝具有主观故意。
二是具备客观违规性。客观上的违规性,是指行为人违反《条例》前述三个条款的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是“违反有关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判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般要把握职责范围、影响公务的可能性等要素,结合客观具体情况分析。对于实践中以人情往来为名的隐形变异违规吃喝,应从双方交往时间、密切程度、身份关系等把握;对于以职权为基础的宴请,尤其存在请托事由的,明显是因“权”而非“情”,应认定为违规吃喝。如公职人员甲与乙是多年好友,交往密切,后乙在某次宴请甲时提出希望承接甲负责的某工程项目,甲答应。尽管甲乙双方此前有感情基础,互相熟悉,且有人情往来,但在此次宴请时双方身份并不对等,乙基于甲的职权提出请托,宴请的核心是职权,据此应认定甲属于违规吃喝。实践中,有的未接受自身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而采用与其他公职人员共同接受对方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方式吃喝。如A地旅游局工作人员甲接受B地教育局局长乙的邀请,与其共同接受乙的管理服务对象丙的宴请。认定乙违规吃喝不存异议,但对于甲是否属于违规吃喝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应当以本人职权为基础,有的则认为只要此次宴请影响了任一参与人员公正执行公务,即可以认定为违规吃喝。我们认为,尽管甲接受丙的宴请在客观上并没有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但甲若明知乙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可能影响乙公正执行公务,其与乙共同接受丙的宴请,主观上具有共同违纪的故意,此时可将甲乙作为整体把握,认定甲亦属于违规吃喝,但在处理上应与乙有所区别。《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规公款吃喝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所指违规一般系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有关公款管理的系列规定。查处此类违纪行为时,要着重查处支付的费用报销情况,尤其是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以办公用品等虚假费用套取报销餐费等变通处理费用,深挖彻查隐形变异的违规吃喝。
三是综合把握具体因素量纪。量纪方面,要结合所查处的违规吃喝时间、具体场所、组织人员、参与人员、吃喝事由、支付的费用来源、是否存在请托事项、违规吃喝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等因素综合把握。对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其情节轻重可结合接受宴请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吃喝的场所、是否有请托事项来综合考量;对于违规公款吃喝或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要从吃喝缘由、参与人数、用餐标准、费用结算报销、影响后果等综合考量。在结合客观情况区分违规吃喝的决定者、组织者、提供(实施)者、参与者后,对于决定者和组织者,因其违纪情节更为严重,一般应从严处理。对于吃喝钱款来源为公款的,还应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若领导干部直接安排或决定违规吃喝,应被认定为直接责任者,若其是根据单位关于公务接待的分工和审批流程等划分责任的,应被认定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的处罚通常比领导责任者更重。对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违规吃喝问题,如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人员伤亡、严重败坏党员干部形象等,与一般违规吃喝问题有所区别,要在具体量纪时充分体现惩罚性。党员干部退休后接受原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仍属于违规吃喝,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处理,在量纪把握上仍应结合前述相关因素。
四是与其他违纪行为的区别。一是与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区别。党员干部在私人会所或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接受宴请,既违反了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有关规定,同时又可能违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是违规公款吃喝的有关规定。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行为性质适用处分更重的条款。同时违反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和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规定时,适用第一百零二条评价其行为性质更全面。同时违反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的规定时,适用处理更重的第一百一十三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其他行为作为情节考量。二是与搞小圈子、团团伙伙的区别。一般来说,搞小圈子、团团伙伙往往从吃喝开始,以拉关系为目的违规吃喝,借机搞利益输送、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是典型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由于该违纪行为系复合型违纪,包含两个以上其他违纪行为,如违规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帮助圈子成员提拔违反组织纪律。从行为本质来看,认定搞小圈子、团团伙伙评价更为准确,对其中的违规吃喝问题,可作为事实情节表述,不再单独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三是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的区别。党员干部违规吃喝体现的是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但要认定属于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应结合吃喝的具体食物,如是否追求山珍海味、高档酒水,是否为私人会所、高端场所,是否花费高额费用,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问题,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全面判断。单纯的违规吃喝问题且并无铺张浪费、挥霍无度的,一般不认定为违反生活纪律。(作者单位:江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