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5年第09期

社论

作风建设重在固本培元

要闻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强调
加快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

李希在湖南调研时强调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
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新时代  新指南

着力推动正风反腐一体深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的重要论述

紧紧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强化政治监督

忠诚履职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以同查同治破解风腐交织难题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深化运用群众点题机制

把整治的“点”落到群众心坎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群众点题机制推动解决急难愁盼

将“问题清单”变为“满意答卷”

“抓一件成一件”让群众可感可及

滚动式整治守护“食有所安”

以实绩实效和群众满意度检验整治工作

兰台论策

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之三——以严明纪律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

把严管厚爱理念体现在监督执纪执法每一个环节

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之后

学术研究

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的时代价值

纪检监察学

党的作风建设与纪律建设的实践价值及其协同推进

书记说纪

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聚焦“关键少数”强化纪律教育

握紧“戒尺”量准“刻度”

善用“显微镜”及时“治未病”

一得之见

中央八项规定成为新时代徙木立信之举的启示

大力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中腐败问题

把以案促改促治做深做实

正风反腐在身边

安徽宣城   托举起老人的幸福晚年

守护困难老人“听得见的权益”

“巡”回的高龄津贴

全面从严治党 · 县乡行   一份小台账催生供水价格大起底

实证纪法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如何根据《条例》把握隐形变异的违规吃喝问题

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以各种名义公款旅游的违纪行为

图说纪事

“村超”何以“超能”

广角

地方动态

图片新闻

一线镜头

走进展览

安源山下清风起——追寻安源工运时期的反腐倡廉足迹

红色工运的延安记忆——寻访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旧址

明德风苑

曾成钢  守持匠心铸造中国精神

评论

从“板凳座谈会”学习群众工作好方法


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以各种名义公款旅游的违纪行为 

舒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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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要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严到底纠治“四风”。公款旅游问题,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多个条款对公款旅游问题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执纪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公款旅游的四种不同情形,精准分类处置。

  一是直接组织、参加公款旅游和借公务差旅之机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此类行为主要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其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党和国家有关公务差旅活动、公款消费的管理制度。具体有以下表现形式:直接明目张胆组织、参加公款旅游,这些旅游活动与公务活动无关或者无必要;变相公款旅游,既包括在国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也包括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借机旅游,其中包括借公务差旅之机改变公务行程旅游,还包括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时借机旅游等。从近年来查处的公款旅游问题来看,也出现了一些隐形变异的新“花样”,如有的打着接受“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红色教育”等招牌,进景区公款旅游;有的通过提前到、推迟回的方式,延长不必要的公务行程,刻意为旅游腾出更多精力和时间;有的借参加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公务之机,携亲属、朋友一道出行,并用公款报销他人旅游费用;等等,但无论手段如何翻新,其本质还是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用公款为旅游活动买单,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二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此类行为主要违反《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其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强调的是可能会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产生不正当的影响。这种“可能”立足于防范,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这些旅游活动花费的费用,无论是否属于公款、花费的是什么标准,只要是可能妨害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一概不能接受。如果是上级单位党员干部接受下级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则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违纪构成,可以按照“择一重处”原则,适用较重处分条款即第一百一十五条定性处理。

  三是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此类行为主要违反《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制度。本条针对的是“用公款”,如果本人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或者由其他人出资出国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具体有以下表现形式: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等等。

  四是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此类行为主要违反《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制度。本条针对的是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干部,追究的是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提出建议的人员、作出决策的团(组)主要负责人和作出决定的其他人员等。“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相对于“长期出国(境)人员”而言的,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其擅自延长期限或者变更路线往往是为了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个人购买物品,或者拜亲访友、办理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果完全没有实质性公务,仅是打着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的幌子,纯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公务安排任务非常少,可去可不去,出国(境)后主要从事旅游观光活动,则应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规定定性处理。

  实践中,对公款旅游行为的处理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公务行程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旅游行为的认定。对此类行为认定是否违规,要注意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有无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有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行为;是否影响执行公务效果,有无占用大量时间、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等等。如果党员干部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未改变行程、延长出差时间,未增加公务差旅成本、报销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利用休息间隙,自费参观附近的公园、古迹、商业区等并自行返回,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二是精准处置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认定公款旅游问题中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在查清提议发起、审批决策、财务报销等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人员在公款旅游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责任,是直接决定或者提议,还是授意、指使他人组织公款旅游,或者对公款旅游行为明知而不制止,对有关人员提出的纠正意见未采纳,是参与组织、有具体分工任务的,还是其他同行人员,等等。处置公款旅游中的涉案财物,要全面审查旅游消费清单、报销凭证等书证,并结合相关人员的交代,准确认定使用公款支付的数额。对于用公款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应依规依纪依法责令相关人员退赔。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无法准确认定旅游费用,且相关人员自愿主动上交相关费用的,可按主动登记上交处理。(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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