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有效办法。这是着眼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提出的重要要求,彰显了一刻不停正风肃纪反腐的战略定力和坚定决心,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供了根本遵循。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深化对腐败问题的规律性认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丰富完善反腐败工具箱,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是腐败增量的新动向新表现。新时代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从查办案件情况看,“严峻复杂”不仅体现在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方面,还表现为腐败类型不断演化,腐败问题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有的腐败分子隐于幕后,让特定关系人冲在台前,“我办事、他收钱”,甚至“他办事、他收钱”;有的给利益输送套上市场化“马甲”,以“借贷”“放贷”等名义收受贿赂;有的拉长利益兑现时间,通过“期权变现”,实现“延期兑付”;有的搞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想尽办法逃避惩处;等等。相较传统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具间接性、伪装性、迷惑性,腐败主体隐匿化、利益输送多样化、权钱关联割裂化等特征明显。这些新问题新特点反映出,反腐高压之下,仍有一些腐败分子绞尽脑汁、精心谋划,企图掩人耳目、蒙混过关。
准确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本质危害,保持反腐败斗争政治定力。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路径如何精心设计、利益如何腾挪转化,“新”和“隐”的权钱交易本质不会变,权力变现目的不会变。随着腐败行为与金融手段、资本市场勾连,涉案金额不断攀升,“腐败潜伏期”拉长,对市场秩序、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破坏程度更深,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潜滋暗长,这是腐败本质所决定的,也印证了反腐败斗争决不能松懈手软。只有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政治定力,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敢于向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亮剑,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才能有力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巩固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完善反腐败工具箱,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精准识别、有效处理。腐败行为披上“隐身衣”,增加了甄别、查处难度,对监督执纪执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只有练就过硬本领,着力破解发现、取证、定性难题,才能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深化对“新”和“隐”的规律性认识,提升类案识别能力,强化穿透性思维,精准识破“障眼法”,刺穿“合法化”面纱。加强纪法知识学习,深入研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涉及的违法犯罪类型、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时总结证据收集、纪法衔接实践经验,准确定性量纪执法。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强化快速反应、联合处置,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增强腐败治理效能。腐败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会冒出来。“新”和“隐”也是相对的,有的刚出现时是新型的、隐性的,治理后就逐渐变成旧式的、显性的,但还会有更新型、更隐性的腐败问题出现。只要存在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腐败现象就不会根除。这决定了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必须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增强以案促改促治实效,推动完善权力配置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要深入挖掘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案规律、共性原因,做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域,及时补上制度漏洞,严防问题滋生蔓延。紧盯金融、国企、工程建设等新型隐性腐败易于“藏身”领域,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落实“身边人”负面清单,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的及时预警监督,从源头上压缩腐败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