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5年第04期

社论

坚定打赢反腐败这场持久战的如磐恒心

新时代  新指南

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仍然”的重大判断
——深入学习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

充分认识“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

特稿

省委书记谈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

专题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

在深入贯彻落实四次全会精神上走在最前列当好排头兵

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  着力推动正风反腐一体深化

一步不停歇  半步不退让  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准确把握形势  保持战略定力  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新春走基层

春风送暖入万家

无人驾驶的新春“智”行

古街非遗唱响时代“新声”

盐碱地开出致富花

暖屋暖心过暖年

一袭华裳织就“双循环”

诗圣故里“点亮”千万诗心

木鼓敲响幸福来

新楼新家新生活

图说纪事

为有源头碧水来

纪检监察学

纪检监察学的基本特征与学理内涵

书记说纪

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

“以案开路”深挖水利“硕鼠”

“查”“治”贯通阻断风腐演变

守护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正风反腐在身边

河南信阳   不让学生“平安符”变成“摇钱树”

化“险”为夷记

“一减一增”治“险”象

助力探索“普惠式”学平险新模式

实招集萃

剑指“三资”顽疾  严惩“蝇贪蚁腐”

监督下沉落地 守护群众获得感

惩治防齐发力 看好村集体家底

名城话廉

韶关  丹山碧水蕴廉脉

实证纪法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如何根据《条例》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分类处置

如何根据《条例》理解把握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放任不管行为

如何从主观要件入手认定以借为名型受贿

走进展览

赤子丹心铸忠诚
——探寻哈军工纪念馆中的红色密码

西子湖畔泛“清”舟
——从浙江省博物馆馆藏看士大夫的廉洁风骨

监察史话

从“戊午科场案”看晚清监察制度之弊

知行话题

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三)

评论

着力解决风腐交织突出问题

如何从主观要件入手认定以借为名型受贿 

王伟  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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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某系国有银行某省分行领导干部,在集中采购方面为供应商李某提供帮助。张某以其亲属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巨额借款。李某出借了资金,在张某要求下双方签订了借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几年后,张某因害怕被查处向李某归还小部分资金。在接受组织函询后,张某归还全部借款。

  【审理意见】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张某向李某借款,并有还款行为,双方系民事借贷关系,实际上,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李某索要资金,将受贿伪装成合法民事行为,并以还款掩饰犯罪,应当认定为受贿。

  以借为名型受贿披上了“借”的合法外衣,在实践中要区分借款还是受贿,应重点审查主观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借为名的受贿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包含于故意内容之中,行为人向他人借款,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是区分“借款”与“受贿”的界限。本案中,认定受贿关键就在于判断张某对该笔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所签订合同究竟属于正常借款合同,还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我们认为,可根据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一是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基于平等地位协商合同条款,但本案中的供应商李某是张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在受制于人的情况下双方难以具有平等地位。此种情形下,如张某提出资金需求,对李某来说已带有强制性而通常难以拒绝。二是合同内容。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一份真实有效的合同通常符合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趋利避害的市场交易法则。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借条,但存在未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明显不正常、不合理的情况,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三是履约情况。借贷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应重点审查借款方是否已按合同约定还款。如未还款,则应审查未还款原因是无归还能力,还是有能力还而不还;如已还款,还应审查还款数额、还款时间节点及还款动机等因素。本案中,张某虽存在还款行为,但作为国有银行高管,其长期具备还款能力而多年未还款,直至接受组织函询才不得已进行还款,其还款行为应当认定为掩盖受贿犯罪而实施的退赃行为。

  二是审查双方是否达成行受贿合意。在认定受贿时,既要求行为人存在受贿故意,同时要求参与犯罪的出借人具有行贿故意。出借人的主观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行贿的直接故意。因行为人为其谋取利益,出借人欲主动向其支付权力对价,则双方达成犯罪合意。二是行贿的间接故意。一种情形是借款发生时,出借人明知行为人可能不会还款,仍然出借资金,构成行贿的间接故意,双方达成犯罪合意;另一种情形是在借款发生时,出借人意思表示为借款,但面对行为人不还款的行为消极对待,未积极主张债权,则对输送利益持放任心态,同样构成行贿的间接故意,双方也可达成犯罪合意。三是出借人面对行为人不还款,积极主张债权。此种情况下出借方不具备行贿故意,在没有行贿行为存在情况下,受贿罪也无从成立。本案中,李某明知张某可能不会还款仍然出借资金,虽按张某要求签订了借条,但后期从未主张过债权,构成行贿的间接故意,双方达成了犯罪合意。

  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的受贿故意不一定在“借款”发生时形成且一成不变,还可能存在犯意转换的情形。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在借款发生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借款,但后来其主观心态发生变化,认为不还钱对方也不敢要,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遂由借转收,具备受贿的主观故意。另一种情形是,受贿人本就持受贿故意,只是出于好面子或逃避审查打着“借款”的幌子,但在被组织函询后或因害怕被调查而“还款”,此时因受贿行为已既遂,“还款”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虽然张某在接受函询后全额还款,但其犯罪故意已经形成,还款行为不影响已经既遂的受贿行为,故应将款项全额认定为受贿金额。(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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