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5年第03期

社论

坚定打赢反腐败这场攻坚战的必胜信心

新时代  新指南

深刻认识“两个历史主动”的重大意义

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的科学判断

持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特稿

省委书记谈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监督高质量助力新质生产力“加速跑”

立足职能职责   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强保障

聚焦科技领域“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

为推进新型工业化贡献纪检监察力量

汇聚合力助推高标准科创园区建设

推动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

找准切入点护航向“新”而行

以良好营商环境育“新”提“质”

有力有效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

兰台论策

写好保障改革落实的监督答卷

保障改革落实的监督怎么干

协同联动推动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题

学术研究

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底蕴

一得之见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和巡察监督贯通协调

廉洁文化

年俗里的廉味

正风反腐在身边

江苏苏州如何提振消费冲刺万亿

选准发力领域——由小补贴去撬动大市场

对准消费需求——由新供给去提振新消费

摸准职责定位——由打通协同去赋能全链条

扶准创新有为——由转变监督理念去卸包袱促担当

万亿消费的苏州经验

正风深一度

以常态长效治理持续强化铁规矩硬杠杠
——图解2024年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月报数据

从近期数据通报看——
当前需着力纠治的作风顽疾

实证纪法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如何根据《条例》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截留挪用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收受高档烟酒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与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认定

名城话廉

贵阳  知行合一塑造城市精神

明德风苑

李雪健  做一颗通往中国梦大道上坚硬的铺路小石子

知行话题

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二)

评论

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说到做到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与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认定 

任晶晶  杨元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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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案例一  某企业负责人马某经人介绍认识A市司法局科员张某,交往过程中认为其学历高、能力强,以后可能会担任领导干部,遂多次送给张某财物以拉近关系。十年后,张某调任该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马某因企业养殖补贴兑现问题找到张某,在其帮助下顺利获得补贴款。

  案例二  私营企业主吴某请时任B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某帮忙,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某所在公司顺利承接一工程项目。事后,吴某表示为赵某准备了“感谢费”,待赵某退休后兑现,赵某认可。在赵某退休后的第二年,吴某将该款项交给赵某,赵某收下。

  【审理意见】

  案例一中,马某送财物给张某的行为实质上是“感情投资”,尽管张某尚未担任领导职务,还不具备为马某谋利的职权和能力,但张某已经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收受财物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案例二中,赵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谋利,对吴某提出的退休后再给予财物的许诺予以认可,二人达成了行受贿的合意,赵某在退休后基于该合意收受了吴某送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

  当前,受贿行为呈现出手段隐形变异、形式翻新升级的特点,权钱交易的时间和空间被人为“拉长”,谋利和收取财物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这给查处认定带来一定难度。实践中,要抓住谋利与收受财物行为的因果联系,揭露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本质。

  一种类型是任职前收受财物,任职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行为人在尚未具备谋利的职权时事先收受财物,凭借未来可能掌握的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管行为人利用的是“将来的职务便利”,但收受财物的行为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无论“受财”和“谋利”间隔多久,权钱交易的本质没有变。二是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收受的财物,也要作为该谋利行为的对价一并计入受贿数额,受请托之前的身份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另一种类型是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任、退休后收受财物,实现了不正当利益的“延迟交付”和“延期满足”。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利时需具有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双方需在离职、退休前达成行受贿合意。简言之,国家工作人员离职、退休后收受财物,认定受贿需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存续期间有事先约定为条件。二是事前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与离任、退休后受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存续期间与请托人达成“事前约定”,当请托人给予行为人财物时,行为人明知财物是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价和回报。三是行为人离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时间与谋利的时间间隔没有限制,只要双方在离任、退休前达成行受贿合意,无论行为人离任、退休后多久收受财物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作者单位:贵州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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