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二条对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谈心谈话等工作作出规定。实践中,派驻机构要立足驻在单位职能和被谈话人实际,发挥好谈心谈话的“治未病”作用。
谈心谈话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与其他党内谈话有所不同。比如,谈话提醒属于教导类谈话,纪检监察机构作为谈话人一般是处于上位的;谈话函询则属于组织了解问题线索及相关情况的一种“调查询问”手段。与前两者相比,谈心谈话侧重于信息获取,更多强调的是交流方式的平等性,是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一种有效监督方式。受驻在单位工作性质的影响,派驻机构谈心谈话呈现出业务性强、工作周期鲜明、时间节点突出、发现问题难、问题表现相对集中等特点。
开展谈心谈话,要注意辨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充分利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工作优势,将谈心谈话作为发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效手段。一是把握谈话时机和工作节奏,与驻在单位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借工作之机挖掘有用信息,视工作的重要性和岗位阶段性特征,借势开展谈心谈话。比如,派驻高校纪检监察组在驻在高校毕业季时,可在与干部教师的谈心谈话中交流学生就业有关情况,提醒、防范或发现数据造假等倾向性问题。二是聚焦重点,发现深层次问题。在与业务性较强的监督对象开展谈心谈话时,要准确把握其工作条线的主责主业,充分熟悉该领域的廉政风险点和信访案件多发领域。针对某一领域问题开展谈心谈话时,要力争做到工作条线上的监督对象全覆盖,自下而上、由表及里开展递进式谈话,全面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科学研判驻在单位的政治生态。三是因人而异,打开谈话局面。充分掌握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性格特点、家庭生活等情况,由生活谈至工作,由个人聊至集体,引导被谈话人充分信任真心谈、卸下包袱愿意谈、抓住问题深入谈,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实践中,要用足用好谈心谈话成果,帮助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被监督对象正视差距、认识错误,充分履行教育监督职责。一是建立谈心谈话问题台账,实时汇总,动态更新,对涉及谈话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问题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对谈心谈话中征求到的对驻在单位各部门的意见建议,经研判合理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谈心谈话有回音、见实效。二是抓好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通过跟踪问效等方式,紧盯责任“把脉”,结合职责“问诊”,推动驻在单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三是建立谈心谈话跟踪问效监督机制,针对谈心谈话中发现的问题,深挖问题根源,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形成工作闭环,对被谈话人涉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跟进监督,以扎实的整改效果检验谈心谈话工作实效。(作者单位: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