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建议来自党纪国法的明确要求,具有纪法效力,其规范性不仅关系监督效能,对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也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我们通过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制发和运用流程,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建议质量,针对市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李某某案制发纪检监察建议,就是一次具有代表性的探索。
2021年4月,我们在对李某某审查调查时发现,他任职期间经常在党组会上搞“一言堂”,动辄增设议题,甚至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作,违规设立“小金库”,个人车辆保险、家中新购书橱等琐碎开支都不忘从公家“抠”出来。他还利用职务便利,在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审批、验收等环节大搞权钱交易,收受多人财物。李某某的贪腐问题长达8年未被发现,暴露出市人防办监管机制上存在重大漏洞。
什么情况下应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不是“拍脑袋”决定,必须坚持必要审慎原则,结合具体案件或发现问题综合进行研判。该案中,案件承办部门发现问题并系统开展政治生态分析后,市纪委常委会进行了充分讨论,认为李某某作为“一把手”,自身不正,对单位政治生态造成了源头性破坏。对照安徽省纪委监委《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办法(试行)》中规定的16种应予制发情形,李某某案符合其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机制不健全”“廉政建设或者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等多种适用情形,于是我们决定向市人防办制发纪检监察建议。
一封高质量的纪检监察建议书,既要在内容上把问题找准,又离不开形式和程序的保障。对此,市纪委监委出台制度规定,对纪检监察建议书的起草沟通、审核流程、文书格式、印制送达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李某某案中,按照“谁承办、谁建议”原则,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具体起草,通过到市人防办进行走访调研、与关键岗位人员座谈交流,找准了权力运行缺乏监督制约、制度建设滞后等症结,并就重塑政治生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等逐项提出了针对性建议。起草完成后,委审理室进一步对建议适用对象准确性、内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协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层层对建议完整性、操作性等审核把关,再经办公室形式审查后,正式以市纪委监委名义行文发出。我们不仅将建议书当面送达市人防办,对继任“一把手”提出要求,还同时抄送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其履行“一岗双责”的工作内容。
发出建议书只是第一步,后续能否落地落实才是关键。为防止“一发了之”,我们坚持“谁制发、谁负责”原则,对建议书的跟踪督办方式、执行情况报告以及不按要求整改如何处理等情形逐一进行规范并明确责任单位。该案中,我们一方面压紧压实市人防办主体责任,督促其将整改任务细化为22个方面、57项整改措施,并明确了学习教育、整改落实、总结评估三个阶段目标及时限要求;另一方面压紧压实本委相关部门整改监督责任,由案件承办部门和联系监督检查室联合牵头,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助配合,采取“室组联动”方式对建议落实情况跟进监督,重点关注班子成员等“关键少数”牵头任务整改情况,强化事中监督指导。市人防办按期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我们也没有“报来即结”,而是再次派员现场核查,书面反馈了3个方面整改不到位问题和意见建议,并紧盯不放,对反馈问题再次组织验收,确保整改效果。
2022年底,我们利用市委巡察对该单位干部队伍作风、干事创业情况等进行了综合“后评估”,结果显示,李某某案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消除,政治生态得到修复并逐步向好。这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持续在规范性上用力,形成照单办事、依规用权的工作闭环,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纠偏、源头治理的功效才能得到充分释放。(作者:安徽省池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