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退休公职人员依法调查及相关程序作出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释放了反腐败没有禁区、没有“退休时”的强烈信号。
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往往在退休后转移到不同的基层党组织,但公职人员不因退休而改变原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条例》规定,对退休公职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形,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因党组织关系转移导致与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相分离的,可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监察管辖。如甲市纪委监委查办的乙市某退休正处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中,其退休后在甲市生活并已将党组织关系转至甲市基层党支部,且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开公职岗位后,与其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也没有关联,经甲乙两市纪委监委沟通,该案以其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由甲市纪委监委立案查处,而不是按照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管辖。二是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察机关或者涉及并案处理的监察机关管辖。如甲市纪委监委查办的曾在甲市、丙市两地任职并在丙市退休的副处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虽然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党组织关系都在丙市,但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甲市任职期间,经沟通并报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由甲市纪委监委进行查办。具体办案过程中,承办部门需注意做好请示汇报和配合工作,保证相关方面有效沟通协调。
对退休公职人员的具体审查调查程序和措施,要充分考虑其身心状况和年龄等因素,讲究策略妥善处理。实践中,对退休公职人员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监察调查后应当给予其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档次的,根据调查结果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医疗、住房等生活待遇,也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政治待遇,在处理决定中应当写明调整的具体内容。二是监察调查后应当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档次的,对退休后的待遇不产生影响,且不涉及违法所得的,从强化“三个效果”、节约办案资源等角度考虑,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如果案件涉及违法所得,依法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三是上述情况下,若被调查对象为中共党员,亦可对其党纪立案、给予党纪处分,一并对违纪所得进行处置,从而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案件的管辖体现了便利原则,而处分(处理)批准权限应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实践中,如果办理案件的监察机关不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则需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建议移交有处分(处理)权的监察机关履行处分(处理)审批程序。处理决定作出后应送达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及时送达被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若因党组织关系转移导致与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相分离的,涉及党纪处分的还应抄送其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支部,按程序和要求做好宣布工作。(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