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行贿取得的财物等财产性利益如何处置作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对涉嫌行贿犯罪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处理行贿犯罪所得,而对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贿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准确界定行贿取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范围,依纪依法、审慎稳妥作出处置。
行贿取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贿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指行贿人在受贿人职务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帮助下直接得到的财物等财产性利益。例如通过受贿人帮助,不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行贿人获取银行免息贷款,其得到的利息收益。又如通过受贿人帮助,在房屋拆迁中虚报建筑面积多获得的拆迁补偿钱款等。对于此类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如果行贿致使公职人员渎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不能仅收缴行贿人的实际收益,而要结合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依法追缴、索赔。
另一类是行贿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贿人谋取或维持竞争优势后,通过生产经营等市场手段转化才能得到的具体收益。例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竞标者通过行贿获取项目承建合同,依约完工获取价款。虽然获得承建资格系行贿所得,但能否最终盈利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资本、技术、管理、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并承担其间的市场风险。对于此类利益,实践中应分类审慎处置。行为人通过行贿谋取竞争优势,往往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在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为主的基础上,可将相关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金融监管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涉嫌不正当竞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作出认定,通过鉴定评估、价格认证等方式核算成本和收益,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实践中还要注意,如果行贿人谋取竞争优势直接转化为收益的,应全面追缴。例如国有单位建筑项目招投标中,行为人通过向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行贿成功中标后,直接将该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第三方施工企业并挣取“转让费”,该“转让费”实际系受贿人公权力帮助下获得交易机会的直接转化,不承担相关市场风险,所获收益应全额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实践中,处理行贿违法所得,既要确保全面追赃挽损,也要考虑企业的健康发展。严禁超范围、超权限处置涉案民营企业相关财产,对违法所得涉及正在使用的厂房设施、生产装备、科研设备等财产的,不宜直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可以通过协商行贿人上缴等值财物或经审批同意后采取延期、分期追缴等方式。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利益归属,区分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是企业法人财产还是股东个人财产,做到精准处置,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返还。如果违纪违法所得性质已经认定,但部分相关物证、书证或有关证人等因时间久远、记忆不清或证人死亡、长期滞留境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充分收集固定,为避免被审查调查人继续享有违纪违法利益,保证审查调查的严肃性,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被审查调查人亲笔书写主动愿意将违纪违法所得上交的情况说明,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登记上交国库。实践中,主动登记上交的财物应为行贿人已确定享有的现实利益,如果违法所得已转化为其他财物,或者价值灭失减损、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等,可同意行贿人将转化后财物或其他等值财产上交。(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第十六审查调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