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重要环节,也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处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这一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监督与治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不仅突出了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性,也凸显了监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专责机关,必须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纪检监察一切工作,在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在监督中提升治理效能,做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推动者、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促进者。
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国家治理的关键是治权,治权离不开监督。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公权力就可能会怠于行使、滥用徇私,国家治理体系就会运转失灵,引发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治理病变。监督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方式,其核心在于对权力的治理,即通过制度化方式对权力所有者以及权力运行进行规范、约束与监督。正是因为监督所具有的发现、评价、纠偏、完善等多种功能,才能通过有力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国家治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国家治理能力短板、不足和偏差提出预警,对脱轨权力进行修正,进而推动整改、促进改革、完善制度,确保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转、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强化监督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国家学说揭示的科学真理。马克思主义政党建立之初就十分强调党的严明纪律和严格监督。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即主张通过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报告工作制、集体领导制度来加强监督、塑造党的纪律。列宁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的权威,强调通过党内监督实现权力约束,以防止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的现象,保障党内机制运行。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断深化拓展对监督的规律性认识和实践。毛泽东同志在同黄炎培关于破解历史周期率的对话中,把监督提到了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看待。邓小平同志强调,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邃洞察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对监督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等,深刻揭示了监督的重要意义、价值旨归、基本内容和实现路径。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倡导者、推进者和实施者。这就决定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纳入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作出战略部署,体现了对监督和国家治理内在关系的深刻把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和治理效能,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一体两面”,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互促并进,有效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同向共趋、同频共振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同向共趋、同频共振,监督体系为治理体系提供保障,治理体系为监督体系指引方向,监督体系的每次革新都充分回应了治理体系的新的时代需求,二者朝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发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监督治理的强大效能。
监督体系为治理体系提供保障。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在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制度优势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起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体制机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了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增强了社会发展活力,在此过程中,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效能发挥至为关键。
治理体系为监督体系指引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在总目标下做好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将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八项主要工作之一,要求巩固拓展改革成果,一体深化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健全统筹推进“三项改革”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随着国家治理实践不断发展,在深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更加完善。
监督体系与治理体系相得益彰。首先,二者实质相统一。监督体系与治理体系虽然形式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以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国家职能体系,其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其次,二者任务相统一。监督体系和治理体系的各个子系统虽然在各自领域的组织分工不同,但其都是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部署。其中,监督体系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治理体系深刻把握党中央精心设计的治理目标与治理体系实现的政治考量和政治内涵,其任务都是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再次,二者规则相统一。监督体系主体与治理体系主体虽在监督和治理实践中表现出不同的任务导向和行为特征,但这种因主体职能职责不同表现出来的差异性以各主体共同平等地遵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监督规则与治理规则的法治化,显著增强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治理能力。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与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能否破解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这一重要历史命题,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国家治理的重大课题。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只有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自觉把各项工作放到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大局中来思考、谋划、推进,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高质量监督推动高质量发展,才能把“监督之制”的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监督之治”的治理效能。
首在政治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是西方化、资本主义化,而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而应当把政治监督摆在监督的首位,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政治机关定位,围绕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强化制度执行力,保障国家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坚持从政治高度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等问题,坚决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消除政治隐患,维护政治安全,为国家治理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重在专责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是我国独特有效的监督模式,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的有力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聚焦职责定位,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紧盯“一把手”等“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按照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要求,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完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促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在决策部署、力量统筹、措施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实现同步推进、同向发力、同增质效。
功在日常监督。监督只有融于日常、抓在经常,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更好发挥促进完善发展的治本作用,推动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平时观察、谈心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探索惩、治、防贯通融合的有效载体,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书这一有力武器推动改革、深化治理、促进发展,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成在监督合力。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前提。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下,一体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层层压实监督主体责任,把党委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融合、协调协同,织密监督之网,形成监督合力,推动监督治理成果有效转化运用。
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打通理顺堵点难点、加强成果梳理对接、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阶段。新的发展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应进一步将监督职责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既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不动摇,又释放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正能量”,不断激发行政活力、市场活力、社会活力。要通过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庸政懒政者问责,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通过监督推动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铲除腐败土壤,维护市场秩序,以良好营商环境和服务保障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通过监督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国家治理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群众,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作者:重庆市纪检监察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