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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新篇章
本刊记者 沈叶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3月14日下午,新一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举行。3天前,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刘金国当选并面向全场代表进行了庄严宣誓。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专司国家监察的国家机构,专责对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同纪委合署办公,这一肇始于5年前的创制之举,如今已成熟定型。回望过去,这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在改革和实践中迸发出强大活力;展望未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还需勇毅笃行,持续推进改革向深行,续写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篇章。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擘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蓝图,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于5年前正式挂牌,而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擘画则发轫于更早之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一直思考和谋划如何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在强化党内各方面监督的同时,更好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强化国家监察,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发展,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站位全局、高瞻远瞩,亲自谋划、领导、推动,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多次在中央全会和中央纪委全会上作出重要部署,明确改革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具体目标、重要任务、路径要求等。“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改革指明了方向,形成科学系统的顶层设计。
“中军帐运筹帷幄,一盘棋车马分明。”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各级党委、党委书记切实负起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改革各项工作中,有力推动及保障改革顺利进行。从2016年11月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先行试点,到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的部署,再到2018年3月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全部组建挂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高效推进。
在改革步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2018年12月13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举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改革向何处深化、如何深化等重要问题,为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行动指南。
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突出政治机关属性,全面履行、一体贯彻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横向拓宽、纵向深入,推动监督从有形覆盖走向有效覆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体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给所有公权力戴上‘紧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局长贾文勤认为,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督治理效能不断彰显,有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缪家村党委书记陆荣杰对此也深有感触:“改革的变化是肉眼可见的。我们村里也设立了监察工作联络站,监督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党和国家监督工作覆盖到各个领域、各个角落。”
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
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监察法规的法律地位。在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看来,“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组建和运行。立法法修改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既符合实际,又与时俱进,是国家立法与改革‘同频’、与实践‘接轨’的体现。”
如其所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进反腐败斗争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写入宪法,实施监察法,为各级监委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法治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从陆续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不断为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察权提供制度供给,到印发施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委工作条例、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持续拓展。同时,为适应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新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制度规定,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一次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第一次给予违纪违法中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第一次使用指定管辖措施查办腐败案件、第一次发出通缉决定……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制度利器“打虎”“拍蝇”“猎狐”,一个又一个“第一次”见证着改革的坚实步履,也记录着各级纪委监委依法履职的生动实践。
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不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伴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笼子将越扎越紧,纪检监察工作将沿着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行稳致远。
规范和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权,确保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23年全国两会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确立的行动指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勾画建设中国式现代化阶段性施工图。更加自觉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扎实做好监督执纪执法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保驾护航。
作为政治机关,如何始终做到思想纯洁、组织纯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忠诚履行好党章宪法赋予的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答好的重大课题。特别是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有所扩大、权限更加丰富,管好“治权之权”更显紧迫。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确保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同时恪守党中央为纪检监察机关定的制度、立的规矩,针对自身权力运行和管理监督的薄弱环节,完善内控机制,构筑起严密的监督制约体系。
在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的同时,国家监委还通过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等方式,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周台子村党委书记范振喜是50名国家监委第一届特约监察员中的一位。“国家监委邀请我们参加座谈会、学习班和‘走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等活动,面对面地交流了解工作情况,让我们近距离观察纪检监察机关尽职履责的形象,感受到他们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
规范和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权,目的在于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定扛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以强有力政治监督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树牢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的大局观,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释放正风肃纪反腐更大效能”“以一体推进‘三不腐’为经济社会发展清障护航”……全国两会上,各省区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纷纷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是进行党的自我革命、推动社会革命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发挥重要作用,要一刻不停正风肃纪反腐,以健全监督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