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一条对派驻机构与单位纪检机构的关系作出规定,明确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实践中,要把握二者在职责定位等方面的异同,充分发挥单位纪检机构的作用,推动内外协作、同向发力。
找准职责定位。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在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常驻机构,代表派出机关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政治监督职责。单位纪检机构则是党的基层委员会中从事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同的功能定位,决定了二者职责权限的差异。一是工作职责方面。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派驻机构对相关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对相关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单位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具有监察调查权,其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工委或派驻机构进行处置。二是履职程序方面。派驻机构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对需要经过审批才能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应当按程序报派出机关审批。单位纪检机构受单位党组(党委)和纪检监察工委或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且执纪审查工作要以纪检监察工委或派驻机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向纪检监察工委或派驻机构报告。
厘清三种关系。一是业务指导关系。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工作中,派驻机构要做好与单位纪检机构的日常沟通,探索建立联席会议、联合会商等工作机制,共同分析研判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对单位纪检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派驻机构应当通过交流提醒、业务培训等方式给予指导。二是监督检查关系。派驻机构对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体现在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面,要严格督促单位纪检机构在职责权限内处置问题线索,按照“查审分离”“集体审议”等要求查办违纪案件,发现单位纪检机构违规违纪办案的,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对单位纪检机构征求党纪处分建议的,派驻机构应当全面审核案件事实,认真做好回复工作。对派驻机构转办、督办的问题线索,单位纪检机构要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并将处理结果报派驻机构备案。三是监督执纪领导关系。垂直管理单位、双重领导并以上级为主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机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还应当一并向派驻机构报告。工作中,派驻机构应当牵头建立上述单位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请示报告、重要问题线索研讨会商、执纪审查情况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相关纪检机构处置问题线索、查办违纪案件等工作的领导。对问题线索及案件的处置情况,相关纪检机构在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同时,还需报派驻机构审核同意。派驻机构认为相关纪检机构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当、案件审查工作不严不实等,有权责令其重新进行核查,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派驻机构还可以直接提级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派驻机构仅对《规则》明确的五类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进行领导,对其他驻在单位的内设纪检机构则不具有领导关系。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委对相关纪检机构的领导范围,确保相互间协作配合、互相支持。
凝聚工作合力。一是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内外合力。既要注重发挥派驻机构的专业特长,又要充分运用单位纪检机构熟悉部门情况的优势,内外联动,做好监督执纪各项工作。二是整合人员力量,破解办案难题。派驻机构应当统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人员力量,以联合专案组等模式,解决案件查办力量不足的问题。对涉案人员岗位敏感、问题疑难复杂的,派驻机构可以派员介入指导,必要时也可联合单位纪检机构或直接提级直接办理。(作者单位:海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