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2年第23期

社论

守人民的心就要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新时代 新指南

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

透视中国式现代化


特别策划 铁规10年

要论 / 清风充盈新时代

中央八项规定:激发凝聚起历史性变革力量

述评 / 好作风护航新征程

乘风万里山河清  正是踔厉奋发时

解码 / “金色名片”这样炼成

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

锲而不舍: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精准发力:深化整治突出问题

动真碰硬:越往后执纪越严

纠树并举:涵养新风正气

风腐同查:提升一体纠治综合效能

记录 / 严格执纪助铁规生威

连续110次月报强化震慑效应

组合拳巧破“吃公函”

以下看上解决不作为问题

专项整治清除名贵特产“腐味”

科技助力刹“车腐”

见证 / 八项规定带来崭新气象

海参换“桌”记

让公园美景真姓“公”

传不下去的“关系经”

“三多”干部喜“瘦身”

图说 / 10年正风肃纪


学报告 悟思想 开新局 

中央纪委委员谈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坚决担当“两个维护”的根本政治责任

把“两个确立”的政治自觉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行动自觉

“两个确立”是党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

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

把纪检监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中谋划推进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

以优良作风凝聚起奋进新征程的磅礴力量

锲而不舍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

反腐败必须永远吹冲锋号

毫不动摇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

一刻不停推进反腐败斗争


新时代 新征程

更加自觉把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中谋划推进


实招集萃

用好谈话建议促“一岗双责”落实等


纪检监察学  

党员的“权利让渡”与“义务增持”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监察人员“跑风漏气”行为的相关规定


廉洁文化

海南省着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推进“清廉单元”建设  构建全域清廉格局

深挖本土“廉”元素  绘就清廉村居图

多措并举传播廉洁好声音


一得之见

新征程上更好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

创建工作机制  打造高校廉洁文化建设模式


广角

深入推进开发区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等


知行话题

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


评论

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监察人员“跑风漏气”行为的相关规定

精准适用纪法规定 持续强化纪法意识

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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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监察人员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条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五款要求,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实践,我们认为对监察人员泄露调查工作信息等“跑风漏气”行为的查处,应从以下几方面重点把握。

  适用范围。一是实践中“跑风漏气”行为常见的行为主体有以下几类:参与办理调查工作的监察人员,比如所有核查组、专案组成员;利用协助办理调查工作便利的人员,比如综合部门协助办理法律文书的工作人员、协查的工作人员等;利用领导、监督调查工作便利的人员,比如单位主管、协管的领导以及联系领导的综合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借调、借用、挂职且在案件中行使监察机关职权的人员。二是《条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五款限定了“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前置条件,因此监察人员实施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的行为必须在监察履职的过程中,即与职务行为相关联,才适用该条的追责范围。非监察履职行为如以私人身份向同事、朋友及涉案人员打探监察工作信息后向相关人员泄露则不适用本法条。三是“窃取、泄露”的对象特指“调查工作信息”。比如,泄露部分或全部调查对象或内容信息的;泄露调查工作人员、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信息;帮助、示意相关人员进行串供、翻供等对抗组织调查活动等信息。

  适用结果。一是违纪追责。办案实践中,监察人员向亲属、领导、同事、朋友等利害关系人泄露调查信息或因过失不慎等因素泄露调查信息,但其主观没有帮助被调查人对抗组织调查的故意,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二是违法追责。如果监察人员窃取、泄露调查信息达到国家秘密密级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其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双立案,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其进行查处。三是刑事追责。监察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其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人员即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另外,此罪名所指“犯罪分子”不仅包括立案前的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审判后执行刑罚的罪犯,还包括相关涉嫌职务犯罪被运用“四种形态”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公职人员、涉嫌行贿犯罪因配合组织调查而被撤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和涉嫌共同职务犯罪被运用“四种形态”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如果监察人员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之前或之后收取或索取被帮助者价值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贿赂,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对其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取证问题。在对监察人员窃取、泄露调查信息查处过程中,要注意调取相关证据。一是调取行为主体的双重身份证明,既要调取干部履历表和任职文件,还要调取证明“在履行职责中”的书证,比如行为主体参与核查组、专案组的成员名单,办理相关文书流程记录或者外调文书等,来证明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之便获知相关调查工作信息。二要调取行为主体泄露信息来源,证明泄露信息的内容来自于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如调取案件讨论会、室(组)务会讨论案情的会议记录、询(讯)问笔录等书证,注意书证时间的逻辑性,即先获知后泄露。三要固定泄露行为的证据。除了通过言词证据固定通风报信的途径和内容,还应该调取印证言词证据的相关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原则。一是准确把握纪法罪性质区分原则。过去一段时间,对监察人员泄露办案信息行为往往以违反工作纪律进行查处,我们认为,应按照要求做好纪法罪衔接,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查处的坚决作出处理,坚决防止“灯下黑”。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宽严相济,根据监察人员泄露办案信息的目的、内容以及后果等情节来确定是否涉罪,不能随意扩大第四种形态。三是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之前发生“跑风漏气”行为不适用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名。(作者单位:海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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