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2年第22期

社论

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在
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

要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听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  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

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集体学习时强调
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在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意见
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新时代  新指南

深刻把握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意义

坚持运用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

学报告  悟思想  开新局 

中央纪委委员谈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

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以“两个维护”统揽政治监督

将拥护“两个确立”落实到践行“两个维护”上

更加坚定自觉做到“两个维护”

以深刻领悟保障坚决拥护

做“两个确立” 的坚定捍卫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在护航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

以高质量监督护航中国式现代化

高标准高质量服务保障推动中国式现代化

为不断夺取中国式现代化新胜利贡献力量

派驻监督要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三农发展的基本要求

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

在党的自我革命中忠诚履职尽责

坚定有力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坚持用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引领全面从严治党

找准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能定位

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

一严到底抓作风

严字当头常态长效纠治“四风”

以反复抓抓反复的韧劲推进作风建设

促进卫生健康领域新风正气不断充盈

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反腐

反腐败必须永远吹冲锋号

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保持惩治腐败的政治定力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

坚定不移把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推向纵深

新时代  新征程

在新征程展现新担当新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燕阁观察  

从新党章看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

学术研究

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坚持党的自我革命

小新说纪

领导干部退休后能到企业任职吗?

一得之见

把准政治监督定位  推动新时代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立足职责定位  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坚持综合施策  打造政治生态“绿水青山”

书记说纪

自觉担负“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 

39天保障科技项目落地

亮剑“小圈子”

越是艰险越向前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广角

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持续加强自身建设

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

一体推进“三不腐”

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一线镜头

名城话廉

泰州  古城蕴廉意  三水漾清风

实证纪法

如何把握党纪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的相关规定

知行话题

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

评论

把握运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如何把握党纪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的相关规定

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认定、规范处置

吴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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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认定、规范处置。

  全面理解相关规定精神。对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兼职(任职)的限制范围,主要包括“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既指经营地区、范围与原任职务的职权行使、职务上的影响有关的企业,也指与该企业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公司。“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退(离)休、辞去公职等前三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二是时限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了三年的兼职(任职)禁止期限,即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对于三年后或者在限制范围之外的企业,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兼职,但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同时其兼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三是审批程序,对于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或者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或进行备案。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还应报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同意或备案。四是领取薪酬,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包括以顾问费、咨询费或者通信补贴、交通补贴等名义获取的额外利益,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对经批准离职后到企业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领取相应报酬。

  准确把握主要违纪违法情形。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兼职(任职)违纪违法行为的关键要看是否影响原任职务的廉洁性、是否经过组织批准、是否谋取非法利益等,做到精准界定、依规处理。一是在禁止期限内违规兼职(任职)。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任职等,已构成违纪,应责令其辞去企业职务,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若存在违规领取薪酬问题,应一并认定兼职(任职)违纪行为,收缴违纪所得,不再单独评价。二是在禁止期限或者限制范围之外,未经审批兼职(任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或者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行为,应责令其暂停企业职务,立即履行相应程序,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悔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三是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领取薪酬。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经审批同意到企业兼职(任职),但违规领取报酬或者获得股权及其他额外收益的,也是兼职(任职)违纪行为,违规领取的薪酬应予以收缴。但对离职后到企业任职取酬的,如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没有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系合法劳动报酬,并非违纪所得。四是关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约定离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不实际工作,“挂名”兼职(任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报酬明显超出同期同类市场薪酬水平,并且在离职或退(离)休后实际收受的,系权钱交易行为,以受贿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对系专业技术人员的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如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退(离)休后,经组织批准,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也可以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获取薪酬等合法利益;对于离职或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与原任职务无关的劳务活动获得报酬,从事属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日常经济行为,应与具有浓厚商业性质的企业兼职(任职)区别对待。(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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