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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自我革命赢得历史主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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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新时代十年正风肃纪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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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法治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
本刊记者 史梦宇
2022年1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潜逃境外20年的“百名红通”人员程三昌贪污案。该案一经判决,意味着程三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由审判机关依法定罪量刑的罪犯,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这是我国首起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外逃被告人贪污案,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反腐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深入推进。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不断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恪守权责边界,忠诚履行党章宪法赋予职责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规治党为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并将监督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早在2013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制定国家监察法,2018年12月13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2021年12月6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这些重要论述既表明了新时期管党治党、反腐败斗争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的鲜明态度,也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提出明确要求。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全面推进。2018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范;2021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2021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一系列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的出台,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保证。
职责清则方向明。贯彻党中央要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稳步推进。2018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2020年1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常委会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会强调“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努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展现出更大的担当和作为”;2021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落实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要求,促进履职尽责规范化法治化”;202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表彰大会强调“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反腐,让纪法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
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斗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不只是业务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是确保各级纪委监委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行使执纪执法权、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
实践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每年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请示汇报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山西省纪委监委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的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2021年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书面请示报告26次,向省委书面请示报告23次。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清单》,明确5大类65个重大报告事项,把党的领导真正落下去、实起来,转化成具体的行为规范。
强化自我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任何权力不加以监督都会变质,纪检监察权也不例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权限更加丰富,风险和考验随之增加。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多次指出“马克思主义手电筒既照别人更照自己”“监督者要接受监督”,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
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强化自我监督,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完善内控机制,扎紧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理念贯穿自身建设之中,确保纪检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2019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执纪执法部门实现了“前后台分设”:11个监督检查室扮演“前台”角色,负责日常监督执纪;5个审查调查室扮演“后台”角色,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而且审查调查室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调度,一次一授权。
“前后台”分设,分的不仅是职能,更是权力,实质是将原来相对集中的监督执纪执法权力,分解到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等各相关部门,并进一步清晰界定各部门的权力边界,由此建立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机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截至2020年初,全国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都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
与监审分设相对应的,是一些内部机构职责更加聚焦于看住人、管住事:设立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廉政监督,明确了纪委监委内部按职务对监督执纪执法的“人”进行监督的主体责任部门;设立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明确案管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审理部门负责对审查调查结果进行审理把关,明确了纪委监委内部按业务对执纪执法的“事”进行监督的主体责任部门。
左右协同、上下一致,是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抓机关带系统、强指导促规范,既加强自上而下的指导把关,又鼓励基层探索创新,使依规依纪依法成为纪检监察系统的一种习惯。2021年8月、12月和2022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别发布了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深刻阐述了执纪执法要点,详细披露了案情及处理结果,深入剖析了指导意义和制度依据,形成了处理同类问题的样板标尺,不仅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精准执纪执法,也有助于防止执纪执法权力被滥用,最大限度地压缩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空间。
与此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对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留置等重要措施建立监管台账,就措施使用的审批权限、起止时间等与承办部门进行核对,采用“制度+技术+检查”方式做实日常监督。加强涉案财物监管,逐案建立监管台账,在监管链条上形成闭环,推动依规依纪依法、及时有效处置,做到案结物清、案结款清。各省区市都建立留置场所风险每日零报告制度,地市安全检查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着力把监督执纪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用好“两把尺子”,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质,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法,既指宪法法律法规,也指党章党规党纪。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双重职责,必须用好“两把尺子”,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17年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依法对涉嫌贪污的余某某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这是全国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用留置代替“两规”,是反腐败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二者的不同还在于通过“两规”取得的口供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后需要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司法证据,而通过留置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移送起诉的证据。
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的变化和挑战。改革前,涉及法律的程序性内容,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会移交检察机关弥补完善。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一竿子插到底”,涉嫌违法犯罪部分的调查结论和收集证据将直接提交法庭,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在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纪检监察机关调取证据能够符合司法标准,措施使用依规依纪依法。
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围绕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目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单位沟通协调,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规定,更好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各种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坚持将审理关口前移,依规依纪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和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查调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从庭审实践的角度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以“铁证”构筑“铁案”。
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讲政治与讲法治从来都是不矛盾的,彼此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越是强调讲政治,越要讲法治、讲证据、讲程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是冷冰冰地对照法规条款对违纪违法者一惩了之,而是要深刻把握讲政治和讲法治的内在一致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把政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政治把握与法治方式统一起来、结合起来。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研判问题,既讲依规依纪依法,又讲思想政治工作,既讲除恶务本,又讲树德务滋,以真理和人格的力量启发良知、唤醒党性、感化人心,推进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有10357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2020年、2021年,这一数字分别增至1.6万人、3.8万人。主动投案成常态的背后,是高压震慑、教育引导、政策感召的综合成效,是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融合,展现出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提升,反腐败治理方式不断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日趋成熟,反腐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