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2年第17期

  社论

  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

  要闻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建议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10月16日在北京召开

  习近平会见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代表

  习近平在辽宁考察时强调  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  奋力开创辽宁振兴发展新局面

  新时代  新指南

  领航·自我革命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

  习近平 “喻”论全面从严治党

  牢牢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迎接党的二十大

  足迹·全面从严

  清风正气护航出彩中原

  记录·金色名片   

  以公务接待收紧规范狠刹享乐歪风

  以上率下  鲜有不克

  感悟·监督向前   

  “治权之权”是这样运行的

  故事·执纪为民   

  吃得安全才有幸福味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磨剑·伟大变革  巡视利剑锋芒劲显   

  新时代巡视工作十年大事记

  深化政治巡视

  紧扣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能责任强化监督

  高质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

  加强巡视整改与成果运用

  建立完善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学术研究

  全面理解习近平经济思想对经济规律认识的新深化

  图说纪事

  护航“苗岭三峡”开工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相关规定

  如何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界定和处理

  一得之见

  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让群众真正从党的好政策中得到实惠

  以“全周期管理”理念推动市县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广角

  图片新闻

  地方动态


  一线镜头

  实招集萃

  线上线下结合助力项目顺利推进等

  名城话廉

  桂林  悠悠廉韵寄山水

  明德风苑

  牛犇  始终做与党同心同德的人

  知行话题

  领导干部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评论

  纠树并举深化作风建设

“治权之权”是这样运行的 

何雁 黎玉根 谢晏均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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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既是保证纪检监察权不被滥用的有效途径,也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让我们从4位一线执纪执法纪检监察干部的亲历故事中,感受纪检监察权这一“治权之权”是怎样规范运行的。

  把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也是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一个具体体现。辽宁省沈阳市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何雁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长达25年,长期奋战在办案一线的经历让她深刻体会到,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不仅能够提高站位着眼全局,全面准确把握审查调查工作方向,更有利于规范行使权力,确保案件查处取得良好效果——

  2018年,我所在的专案组发现时任沈阳市辽中区副区长、辽中公安分局局长李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这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沈阳市纪委监委开展对党员干部涉黑和充当“保护伞”问题专项治理以来的第一案。李某在公安系统工作10余年,涉案人员范围广、数量多,能否查清他的问题并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研判后,我们随即按照程序向省纪委监委和市委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明确要求,也是我们在多年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处置问题线索、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党委更掌握和了解全局,更能站位于政治、着眼于“树木”和“森林”状况,对反腐败工作作出具体指导,及时校准核查工作的方向与脉络。因此,从线索处置阶段开始,我们每个重要节点都按照规定、程序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确保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领导。

  “严肃查处!”市委主要领导对这一案件斩钉截铁的批示,坚定了我们深挖彻查此案的决心。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全过程接受党委领导,为案件的查办扫除障碍。

  经过对问题线索全面深入的核实,我们发现李某在任期间,指示下属为具有前科劣迹且案情未查清的伤害案的2名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并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问题查清后,我们及时将处置意见上报市委,由市委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对李某的处分决定。根据会议意见,我们对李某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并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市委对处置意见的集体研究把关,在落点上保证案件处理恰当,极大地提振了我们后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信心。

  向党委报告工作的过程,也是接受监督的过程。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程序要求及时履行审批手续,依照规定报告各重要事项、重要问题的内容,在党委的领导下确保审查调查工作依规依纪依法,最大限度地消弭审查调查过程中的风险点,保证审查调查质量。2019年,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辽中区委就此案召开了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全区各基层单位以案为鉴,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漏补缺,起到了查处一例、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审查调查此案的过程,也是进一步转变执纪执法思路和理念的过程,我们更加深刻体会到,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就是一个有力抓手,做好请示报告工作,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确保将党的领导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始终,才能提升审查调查质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图为该市集美区纪检监察干部走访田间地头,向村民了解情况。   李松荣/摄

  以“铁证”构筑“铁案”

  对标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严把证据关

  案件质量是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生命线”,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恪守职能职责权力边界,确保每一起案件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检验。在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四级调研员黎玉根看来,审查调查工作中要树牢“事实为上,证据为王”理念,对标刑事审判标准,精准精细把好证据关,为把案件办成“铁案”夯实基础——

  2021年,我参与查办了某领导干部王某一案,专案组经初核认为,王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多家公司及个人送予的巨额钱款,违规操作单位招标采购环节,使得相关方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该案时间跨度长达20年、涉案人员多达120人、涉及地域有7省(市),作案手段隐蔽性较强且涉案人员在案发前多次串供,能否在规定时间内查清问题、办成铁案,是一次严峻的挑战。

  我深知,拿下这个案子,要靠证据说话。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王某通过其司机董某收受主要行贿人张某的贿赂,然而涉案人员却称董某和张某之间为居间关系,王某与张某互不知情,没有直接往来,以此为由否认行受贿事实。针对这一问题,专案组一方面调取王某违法招标定标的案卷材料,证明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事实,通过追踪资金流向顺藤摸瓜,锁定了王某使用张某提供的贿款支付个人房产装修款、家具款的证据。另一方面询问张某公司的相关人员,发现董某从未履行所谓居间协议的合同条款却获取了大量报酬,这正说明张某明知董某系王某代理人,以“假居间”为名行行贿犯罪之实。在客观证据面前,居间协议的“障眼法”被识破。

  放在以前,取得这样的证据就算“大功告成”,因为那个时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各司其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移送给检察机关进行证据转化后才能起诉。而现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一竿子插到底”,涉嫌违法犯罪部分的调查结论和收集证据将直接提交法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接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确保移送给检察机关的证据是“成品”。

  针对本案外围取证存在的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我们重点围绕王某谋利事项、行受贿过程、赃款去向等要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取证清单,特别对容易疏漏的环节作出提醒,并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收集、固定证据,确保证据合法有效。最终用60多天完成了120人的询问谈话任务并调取了近2万件(册)的书证,清晰地呈现出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

  办案过程中,在因疫情影响不能同留置对象当面进行内审谈话的情况下,我们深入分析留置对象的个人背景、涉案情况等特点,通过“递纸条”的形式为其制定个性化的学习内容、要求自述违法问题、撰写心得体会并由办案人员精准点评,持续推动留置对象打开心扉、全面交代违纪违法事实。恢复谈话后我们便开始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笔录,保障所收集的言词证据真实、可靠。

  与此同时,为确保调查取得的证据能经得起司法机关的检验,我们邀请审理部门审核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审查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引导补充完善证据,及时审查证据合法性。该案中有折合人民币近5000万元的涉案款存放于董某夫妻的境外账户内,因涉及境外取证问题,我们在审理部门的建议下,通过对取证过程进行录像,并由办案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的方式,调取账户交易流水并由专业机构进行翻译,规范了取证形式。最终,涉案人员的供述与我们收集到的大量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符合标准的证据链。2022年3月,王某一案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罪名、数额与我们移送时认定相同,涉案人员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赃款。

  实践表明,确保证据链“零瑕疵”,是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的关键。对于我们来说,只有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才能真正实现从“移线索”到“移案件”的角色转换,以“铁证”构筑“铁案”。

  四川省资阳市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图为该市纪检监察干部走访某企业。   秦建华/摄

  企业吃下“定心丸”

  厘清法规边界,既查清问题又保障合法权益

  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纪检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区分涉案人员非法获利与合法权益,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保障涉案人员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对此,四川省资阳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谢晏均有着深刻思考——

  2020年,我们在查办资阳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办公室原党组成员邹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专案时,邹某某交代了其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上千万元巨额好处费,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某项目建设中谋取利益的线索。这一线索关系到邹某某案证据的完整性,于是专案组随即开展外围调查。经初核,我们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确有涉嫌实施向邹某某行贿的行为。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极有可能隐匿、毁灭证据,我们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请示报批后,依法对李某某采取了留置措施。

  办理该案过程中,我们坚持既要查清问题,又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对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4小时内,我们及时通知其公司和家属,并让其对公司在建项目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授权交接,确保公司正常经营运转。

  李某某到案后,与常见行贿人因畏惧罪责后果或心存侥幸而拒绝供述不同,对于办案人员的询问,他坦然接受,对其向邹某某行贿的事实并未否认。本以为遇到这么配合的对象,我们可以很快“收兵”,然而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当办案人员问到行贿具体细节时,李某某打起“太极”,刻意模糊请托事项和利益输送的来龙去脉,谈话过程中,他总会不经意间叹气,忧心忡忡,欲言又止。多年的办案经验使我敏锐地察觉到,李某某这一表现的背后一定有心结未解,必须通过大量的外围取证工作取得突破。

  专案组随即调取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建设资料,仔细核查该公司参与投标过程的细节,并根据邹某某的供述找到李某某进行利益输送的有关证据。在大量扎实的证据面前,李某某的心理防线被击溃,开始吐露心声。原来,李某某了解到公司违法所得约5000万元,当前公司账户可支配资金在6000万元左右。而公司有一笔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他担心行贿事实一旦形成证据链,相关违法所得被追缴后,剩余资金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这样,公司不仅要承担违约罚息,还会降低信用评价,对在建工程项目产生连锁反应,损失难以估量。

  监察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要合理区分被审查调查对象的非法所得与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行贿犯罪的行为仅限于个别项目建设,当前在建工程项目并未发现有违法犯罪问题,属于该公司合法经营的范围。如果立即从公司账户余额中冻结5000万元,虽然可以避免涉案款转移,方便案件查办结束后迅速完成追缴工作,但是该公司可能会因此资金链断裂而垮掉,在建工程也将停滞。可是如果让公司归还银行贷款,剩余的可支配资金又无法完全覆盖追缴标的。是否立即对该公司账户进行5000万元资金冻结?我们的工作陷入两难。

  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并不意味着限制企业发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而是要把握政策策略,因企因事施策,对症下药。经过认真研判和综合考虑,我们决定让该公司优先归还银行贷款,待其资金回笼后再完成追缴,实现双赢。“本以为自己被留置企业就完了,没想到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考虑了我们的实际情况,保障公司权益,让公司渡过了难关。”在政策感召下,李某某很快将行贿和违法所得的涉案细节作了完整供述,相关证据得到及时印证和收集固定。该公司按时还贷后,其项目建设也顺利进行,并提供了该公司所在地的县政府近期将预支付一笔1000万元的安置房回购款的信息,我们协调县政府及时支付了这笔款项,最终在合理时间内足额完成追缴任务。

  回顾这些年的办案经历,我深刻体会到,纪检监察机关在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严格把握审查调查的边界,正确区分被审查调查对象的非法获利与合法权益,讲究方式方法、灵活运用政策策略,确保既查清问题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复盘辨析明得失

  做好案件复盘,总结经验规范工作

  有思考的工作才有品质。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新形势和隐形变异的腐败手段,只有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丰富知识储备,提高作战本领,才能锻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于云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李彬来说,正是在一次又一次的案件复盘工作中,他们的执纪执法水平也在不断得到提升——

  2021年,云南省纪委监委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了某市人大原副主任傅某某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对其初核后,我们掌握了傅某某涉嫌收受私营企业主贿赂的具体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证据。经批准,我们对傅某某及其涉案亲属采取留置措施,由我所在的专案组负责审查调查。专案组对傅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时,查获了烟、酒、玉石、黄金等大量贵重物品,加上初核掌握的材料,侧面印证了傅某某有严重的经济问题。掌握“满手好牌”,专案组上下信心满满,一场面对腐败分子的胜仗似乎近在眼前,然而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

  傅某某到案后,避重就轻,态度恶劣,带有严重的抵触情绪和侥幸心理,毫无知错悔错表现,拒不交代自身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给办案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阻碍。缺少涉案人员的关键供述,一些细节就无法完全印证,使案件面临因涉案人辩解而被推翻的风险,审查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不利局面,我们静下心来,紧紧围绕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反复研判案情,厘清审查调查方向,论证事实定性,并扎实做好外围取证工作。针对傅某某辩称巨额财产是亲属合法收入、合法持有的说法,我们依规依纪依法对其涉案亲属财产情况开展调查,先后走访了傅某某及其妻子工作或分管过的70余家单位,询问200余人次,出具说明20余份,查清了其正常收入。在一次次深入询问了解、一份份书证物证下,傅某某的亲属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了傅某某以他们的名义持有多套房产的事实。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傅某某的辩解愈加苍白,最终如实交代了相关违纪违法情况。案件查清后,傅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结束。本案中,傅某某曾提供虚假情况干扰组织调查,加大了审查调查工作量,案件查办过程中仅谈话就有100余次,为我们在不利情况下如何开展审查调查留下了宝贵的财富。根据云南省纪委监委出台的案件复盘工作办法,我们对傅某某案进行了全面复盘。

  通过复盘,我们反思与傅某某的100余次谈话过程,提出了因该案在留置前期存在轻敌冒进,中期存在焦虑急躁,后期存在随波逐流的不正确思想,导致谈话效果不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总结了警示经验和10种审查调查谈话策略,进一步规范完善了我们的审查调查谈话工作方式。比如每一次谈话前应做好谈话预案,选好谈话内容,吃透掌握的证据,形成对事实的基本判断,做到心中有数,迅速甄别供述的真伪;对需要多次开展谈话的留置案件应固定谈话人员,明确谈话职责,做好政策方针、纪法知识准备,做到镇定自如、值得信任;在谈话策略的把握和切换上,应充分考虑和预判各策略切换的效果,在谈话过程中察言观色,随机应变,适时选择合适的谈话策略,等等。同时,制定了问题线索分析研判清单,帮助审查调查人员全面把握问题线索,并专门开展培训,规范谈话工作,提升谈话人员专业能力。

  工作中的经验是财富,工作中的教训也是财富,关键在于是否善于总结。回看我曾参与的案件复盘工作,我深切感受到,复盘的过程就是总结规范的过程,既分析问题补短板漏洞,又总结经验固化为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队伍能力水平和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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