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2年第12期

  社论

  团结奋斗才能战胜风险挑战

  新时代  新指南

  深刻感悟“两个确立”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决定性意义

  “两个确立”是新时代最重要的政治成果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不可逆转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磨剑·伟大变革    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   

  担起“两个维护”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

  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落地

  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

  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迎接党的二十大

  足迹·全面从严

  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起

  记录·金色名片

  合力打造金色名片

  感悟·监督向前

  同题共答提升监督效能

  故事·执纪为民   

  绝不让“教育公平”停留在口号上

  风采·纪律部队

  铸就嫉恶如仇的铁军本色

  特稿

  铭记使命担当  忠诚履职尽责  全力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兰台论策

  如何精准有效发现问题·之三 

  精准才能见真章

  廉洁文化

  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高效释放一体推进“三不”叠加效能

  以政治文化为引领抓紧抓实廉洁文化建设

  推动廉洁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图说纪事

  “监督联动”守护“大国重器”

  学术研究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新形态  / 王炳权

  正风深一度

  努力挡住滔滔会海

  跳出文山的重重包围

  狠刹“套路化”调研

  一得之见

  重点发力应对腐败手段变异升级  / 陈世海

  从儒家思想中汲取廉洁文化智慧  / 扈书乘

  正风反腐在身边

  纪检监察在稳企业稳增长上发力加力

  把力气花在关键处

  以有效监督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和把握条例对移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案件的审核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和把握条例关于追逃追赃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规定


  实招集萃

  浙江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提高政治敏锐性把好特殊图书供给关口

  海南省纪委监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细化监督标尺护航自贸港建设


  天津宝坻区小切口做好耕地保护大文章


  评论

  让领导干部都有好家风

如何理解和把握条例关于追逃追赃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规定 

严格案件范围 规范办理程序 

应惟捷  张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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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被调查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移送审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项特别程序,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一项法律利器,不仅有助于防止因被调查人死亡、在逃产生的调查中断、拖延,而且能够及时切断已经犯罪在逃人员的经济来源,敦促其尽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有助于及时挽回国家及相关被害人的损失。实践中,对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严格限定案件范围,规范办理程序。

  把握适用条件。一是该程序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二是适用对象必须是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被调查人,或者死亡的被调查人。这里所说的“逃匿”可以是未被缉拿归案,也可以是到案后逃脱的。逃匿的范围不限于国外,也可以是在国内但因没有线索等原因而不能抓捕归案的。被调查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也按“逃匿”处理。实践中,要注意把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的区别。二者都属于特别程序,都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但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还可以适用于失职渎职案件;在处置对象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主要是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缺席审判程序主要是审理并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并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不仅对“物”,更侧重对“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适用于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包括被调查人在境内境外的情形,缺席审判程序仅适用于被调查人在境外的情形。 

  明确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解决赃款赃物的追缴问题,不解决被调查人的刑事责任,本质上是对“物”的诉讼,因而在证据审查上,与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犯罪的最严格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有着较大的区别。通常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采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即有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例如,公职人员A用贪污的公款购买9处房产,之后将其中3处房产出售,用售房款和出租剩余6套房产所得款项,又购买5套房产。经查证上述房产的购房资金流向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系直接或间接来源于A贪污犯罪所得,则应依法予以没收。

  规范办理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未经批准或者不属于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权限,均不得采取继续调查措施。需要作出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例如,在案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名下的财物中,既有贪污犯罪所得,又有受贿犯罪所得,还有毒品等违禁品以及专门用于转移赃款赃物的手机或电脑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贪污犯罪所得,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单位,对于受贿犯罪所得,以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监察机关应当经集体审议以监委名义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包括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移送。如果在逃的被调查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终止审查,将案卷退回。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有时间的限制,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能够追踪、查询或查找到任何涉案违法所得或赃款赃物,都可以适用该程序调查。二是对被调查人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要按照全案中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计算违法所得的孳息数额,依法进行没收。例如,依法应当没收公职人员B违法所得为1000万元,冻结在案B的家庭财产为1800万元。其中本金1800万元存款产生了 200 万元孳息。其中,应当没收的孳息可以按该笔存款总额中违法所得所占比例(约 1000/1800=55.6%),计算出违法所得相应的孳息(约200*55.6%=111.2万元),依法予以申请没收,剩余部分为合法财产及孳息,返还给其近亲属。(作者单位:上海市纪委监委、松江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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