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2年第07期

  社论

  在常态化学习党史中增强理论自觉

  新时代  新指南

  以坚定的历史自信牢牢把握历史主动

  坚定历史自信  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只有勇于自我革命才能赢得历史主动

  感悟百年党史  坚定历史自信  

  廉洁文化

  厚植廉洁奉公文化基础  为“三不”一体推进提供内生动力

  以廉洁文化展陈推动廉洁理念浸润人心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高质量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室组”联动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室组”联动这样为监督赋能

  把监督合力用在刀刃上

  “室组”联动监督的时代考量

  以系统观念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特别关注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

  看齐紧跟见担当

  辽宁  有的放矢推动重点突破

  江苏  在正风反腐中增强群众获得感

  河南  锻造担当有为的“铁肩膀”

  湖南  锲而不舍固堤坝

  四川  用心用情用力护航乡村振兴

  生态环境部  精准监督助山更青水更绿

  图说纪事

  写好共同富裕“山海经”

  燕阁观察  形势任务谈

  坚定走好中国抗疫之路

  科学理性认识当前疫情形势

  学术研究

  深刻理解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双管”公职人员的管辖规定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

  如何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细化要求

  一得之见

  以廉洁文化护航高校健康发展

  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到实处

  着力提升派驻监督质效

  正风反腐在身边

  从“顶牛”到“牵牛”

  以有效监督推动基层干部履职尽责

  广角

  地方动态

  图片新闻

  一线镜头

  名城话廉      

  兰州:滔滔黄河水  廉音永不息

  七七草杂谈

  不做推诿扯皮的“圆滑官”

  监察史话

  清朝监察制度的特点与弊病

  评论

  把党史学习作为必修课常修课

如何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细化要求 

既要体现差异化也要确保案件质量 

李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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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分别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职务违法案件达到“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职务犯罪案件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这对于指导监察调查活动、规范约束调查权、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如何区分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把握其细化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掌握。

  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不同的影响因素。《条例》对职务违法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规定了分层次的证据标准,其影响因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在危害性上,职务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职务违法案件,因此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比职务违法案件的要求更高、更严格。二是在调查权限上,职务违法案件调查手段相对有限,讯问、搜查、技术调查等措施只能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职务违法案件调查在取证措施、印证证据证明力的手段上,均不及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程序的对抗性也有较大差异。建立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有利于规范两类案件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三是在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上,监察法律责任主要影响的是公职人员的职业发展权,而刑事责任影响的是犯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过高设置职务违法的证据标准,既不利于有效开展调查工作,也会导致不当延长调查时间,增加被调查人的利益损害和心理负担。

  区别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细化要求。职务违法证据标准是定性处置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定案证据真实、合法;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实践中,职务违法行为需要证明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定性和量纪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应清楚明确,但不必包含全部细枝末节。比如收礼行为(职务违法),有被调查人证明礼金去向情况的陈述和相关书证即可,不必进一步细化和收集。职务违法行为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解释或难以排除的矛盾,根据这些证据所获知的事实有非常高的确定性,符合认识规律及理性判断,可以达到确信的程度。这种主观确信程度虽然不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已然达到了令人信服的程度,可以此为根据作出处置。

  职务犯罪证据标准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在证明对象方面,职务犯罪案件要求更为严格,必须查明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职务犯罪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的每一证据都必须经法定程序收集、验证、查证属实,并经综合审查、分析、判断。同时,对认定的事实,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应当达到确信程度。比如受贿犯罪与收礼行为(职务违法),虽然在客观上都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证明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往往比收礼行为收集证据的数量更多、要求更严,需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

  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一是确保案件质量。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差异化的证据标准,绝不意味着职务违法案件质量的降低。必须严守证据标准,强化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二是对于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职务犯罪和职务违法案件处置的依据。《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调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三是做好证据标准衔接工作,依法使用有关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收集的证据材料,监察机关在作为证据使用前,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经审查认为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或者证据不真实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审判机关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采信的证据材料,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考虑到司法机关已经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而认定犯罪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标准是法定最高标准,为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监察机关不必再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重复性调查和审核。(作者单位:湖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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