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2年第07期

  社论

  在常态化学习党史中增强理论自觉

  新时代  新指南

  以坚定的历史自信牢牢把握历史主动

  坚定历史自信  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只有勇于自我革命才能赢得历史主动

  感悟百年党史  坚定历史自信  

  廉洁文化

  厚植廉洁奉公文化基础  为“三不”一体推进提供内生动力

  以廉洁文化展陈推动廉洁理念浸润人心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高质量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室组”联动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室组”联动这样为监督赋能

  把监督合力用在刀刃上

  “室组”联动监督的时代考量

  以系统观念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特别关注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

  看齐紧跟见担当

  辽宁  有的放矢推动重点突破

  江苏  在正风反腐中增强群众获得感

  河南  锻造担当有为的“铁肩膀”

  湖南  锲而不舍固堤坝

  四川  用心用情用力护航乡村振兴

  生态环境部  精准监督助山更青水更绿

  图说纪事

  写好共同富裕“山海经”

  燕阁观察  形势任务谈

  坚定走好中国抗疫之路

  科学理性认识当前疫情形势

  学术研究

  深刻理解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双管”公职人员的管辖规定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

  如何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细化要求

  一得之见

  以廉洁文化护航高校健康发展

  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到实处

  着力提升派驻监督质效

  正风反腐在身边

  从“顶牛”到“牵牛”

  以有效监督推动基层干部履职尽责

  广角

  地方动态

  图片新闻

  一线镜头

  名城话廉      

  兰州:滔滔黄河水  廉音永不息

  七七草杂谈

  不做推诿扯皮的“圆滑官”

  监察史话

  清朝监察制度的特点与弊病

  评论

  把党史学习作为必修课常修课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双管”公职人员的管辖规定 

着眼效果确定管辖 协作配合构建合力 

陈秀敏  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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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管”公职人员是指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系统的公职人员。地方监察委员会基于属地管辖对此类公职人员具有管辖权,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基于管理权限对其也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双管”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管辖规则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地方监委协作机制,推动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一是协商管辖制度。一般来说,协商管辖是“谁先受理(发现)谁启动协商”,经协商后确定管辖或联合调查。比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某省监管局局长A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A某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银保监会,驻在其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对于A某案件的协商管辖,有两种启动模式。第一种是由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启动协商。根据相关规定,纪检监察组需依立案调查审批权限报批后,出具《移交案件函》,移交A某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委或者双方联合调查。地方监委不限于“双管”公职人员工作地,若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公职人员工作地点(党组织关系)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监委调查更为适宜的,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监察机关即国家监委指定管辖。该案还有第二种模式,即由某省监委启动协商。若某省监委在工作中掌握了A某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则应当向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通报并协商案件管辖。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可以不通过协商获得管辖,由地方监委直接管辖,即对于前款规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不需要通过协商获得管辖。这里的“其他公职人员”主要指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公职人员。比如前述某省监管局中,除了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属于该局党委(党组)管理的公职人员,对于此类人员,某省监委不需要通过协商即获得管辖权。

  二是联合调查制度。实践中,对于监察对象仅涉嫌一般职务违法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应当充分履行职责,自行开展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可以联合调查。采取联合调查模式,可以发挥二者所长,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凭借派驻的优势,在重要证据调取方面做好联系协调工作,为案件取证节省大量时间,地方监委则可以发挥其在讯问、留置等调查措施上的业务优势,推进案件调查进程。联合调查过程中,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按规定的程序手续调取证据,规范使用委托收集证据、协助采取措施等文书,采取留置措施的,更要严格按程序批准。联合调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置的问题线索,一般按照“谁发现谁移送”的原则,由最初发现线索的一方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经协商也可以由另一方移送。

  三是情况通报制度。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自行立案调查的,应当及时通报地方监委。地方监委调查相关案件,也应当将立案、留置、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等重要情况向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情况通报制度有利于推动地方监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协作配合、贯通协同,通过双向联动互通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将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实践中,“双管”公职人员的案件查办工作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根据《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规定,地方监委要及时向上级监委进行有关备案,并视情况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应当在作出处理以前将意见报派出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委调查。比如,一省属国有企业在某市子公司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一般由该市监委调查,确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异地调查。二是对涉案人员中有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一般随主案确定管辖。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一般应当由管辖主案的监察机关管辖。如果涉案人员系管理权限在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监察对象的,应当报有权决定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指定管辖手续。比如,中国银保监会某省监管局局长A某案件中,涉案人员、行贿人B某属于C省纪委监委管辖的干部,如办理主案的某省监委认为由其对B某管辖更为合适,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监委即国家监委指定管辖。(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安徽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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