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社论

  用好“有利条件”走好“必由之路” / 本刊评论员

  新时代  新指南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战略目标  / 王伟光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 赵长茂

  立足新发展阶段正确理解三次分配  / 卞靖

  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钟瑛  / 白广磊  

  以高质量监督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高质量推进  / 浙江省纪委监委

  立足职能职责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 马立新

  两会专题  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走好新征程

  习近平总书记两会论国是

  赵乐际同志与代表委员同议政

  杨晓渡同志参加甘肃代表团审议

  核心引领万众一心向未来——2022年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到团组”纪事  / 王诗雨

  以科学立法推进完善国家监察体系——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同志  / 杨巨帅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焕发治理新效能——访代表委员中的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  / 郭妙兰

  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上两会

  聚焦“国之大者”  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三不”一体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  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

  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  为新征程提供作风保障

  坚决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  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廉洁文化

  夯实清正廉洁的思想根基  / 戴焰军

  以优秀作品成风化人讴歌时代  / 窦克林

  以特色资源推动廉洁文化建设实起来强起来——江苏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综述  / 曹雅丽

  特别关注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踔厉奋发正当时

  着眼大局切实发挥监督检查职能职责作用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九监督检查室

  勇于自我革命  永远吹冲锋号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正风反腐在身边

  粮仓“硕鼠”为何能被一击而中——浙江丽水涉粮问题专项巡察蹲点报道  / 马直辰

  江苏仪征基层粮站系列案件整改进行时  / 赵振宇    王丹妮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依法撤销案件的有关规定  / 许展   徐磊

  书记说纪

  有效应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

  揪出“台前木偶”的“提线者”  / 刘乐明

  揭下隐性受贿的“合法外衣”  / 陈    冰

  识破权力寻租的“零存整取”  / 项跃文

  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 李靔

  名城话廉      

  乌鲁木齐:丝路明珠   廉润天山    吐尔逊·克孜拜克  / 成 斌

  广角

  云南建水县  监督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地方动态

  评论

  过好“五关”守住守牢拒腐防变防线  / 黄月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依法撤销案件的有关规定  

确保撤销案件权依法规范行使  

许展  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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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百零六条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规范和细化了监察机关如何依法撤销案件,有利于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把握该规定。

  撤销案件的适用情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从名称的口语化“销案”到纪言法语“撤销案件”,从适用条件的笼统概括“检举失实”到具体明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反映了撤销案件规定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条例》第二百零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应当依法撤销案件的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包括检举失实、完全查否、违法犯罪事实并非被调查人所为等案件。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属事实存疑案件,按照证据标准和有利于被调查人原则,也应予以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程序要求。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所在阶段和调查情况,均有权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调查部门在调查阶段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一般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是提出撤销意见。调查部门形成撤销案件的报告,主要列明立案事由及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撤销案件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填写《立(撤)案文书审批表》,并附《撤销案件决定书》。二是严格按照批准立案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依据《条例》规定,对拟撤销案件的,一般不需移送审理。对案情重大复杂、分歧较大,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方式交审理部门审核或征求其意见。三是送达、宣布《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立即解除留置措施,并通知其所在机关、单位。四是按程序备案。《条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设置了事后备案程序,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撤销案件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报送备案报告。上一级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备案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践中,上一级监察机关可通过案例指导、调研评查、申诉复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撤销案件工作的指导。

  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阶段也可以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此类情形主要指《条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调查部门未提出撤销案件建议,案件移送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且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此类情形也应按照程序提出撤销意见,并将审理报告提请监察机关集体审议后,向调查部门反馈结果,然后按前述立案审批权限报批。此外,《条例》第二百零六条第五款还设置撤销案件补救程序,规定撤销案件后又发现重要事实或者有充分证据,认为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调查。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撤销案件要避免“一撤了之”,应严格落实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权利保障各项规定。撤销案件后,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文件,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外,监察机关应当尽快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的及时返还。需要启动国家赔偿、澄清证明等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办理。二是指定管辖和交办案件的撤案程序和工作要求。《条例》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指定管辖和交办案件实行撤案报批制度,即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拟撤销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在法定调查期限到期七个工作日前报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审查。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调查期限到期十个工作日前报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审查。三是根据现有证据不构成职务违法犯罪,但构成其他违纪违法犯罪且应当给予处分的案件,不需要撤销案件。例如,被调查人通过赌博收受财物,以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的,经查不构成受贿,但构成赌博违法犯罪的,监察机关不需要撤销案件,可给予政务处分。其中,对未超过赌博罪追诉时效或者未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作者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阜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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