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监察机关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改进监察工作夯实了法律基础。全国两会期间,针对以科学立法推进完善国家监察体系,本刊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同志。
记者:党的十九大以来,以立法持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面有哪些重要成果?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了一系列立法修法活动,为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一是在授权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各地推进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二是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为改革明确宪法依据。三是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还通过监察法,为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提供主要法律依据。四是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制定权。五是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六是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监察官法,为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此外,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对监察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作了规定;在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中,规定了涉及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制度。
记者:监察权既要由法律赋予,又受其规范约束,在规范约束监察权方面立法应如何发挥作用?
答:监察法、监察官法等法律在赋予监察机关监察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制度。监察法从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两个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监察官法从对监察人员监督的角度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一是对监察权规范和约束。程序规范和约束非常重要,监察法专门规定一章“监察程序”,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二是对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权的合法行使,人是关键因素。监察法对监察人员的监督作了不少规定。如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等。监察官法规定更为具体,如规定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等,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三是监察权的外部监督。监察法规定了人大监督的形式,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2021年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2022年修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监察机关的监督也作了规定。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记者:如何有效发挥法律法规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更加贯通协调,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答: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增强实效,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考虑。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注意学习研究党内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完整准确、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例,这部法律的许多规定都能在党内法规中找到相应的内容。一是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有关文件协调衔接,妥善处理纪法衔接、纪法协同问题。除党纪处分条例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办、国办还下发了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认真学习研究,在法律中作好衔接,确保党纪和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二是注重实现法法衔接。通过系统梳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关于处分制度的法律法规,从中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三是注重实现共性与特性的有机统一。公职人员范围广,违法的公职人员涉及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不可能都作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违法行为,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轻重规定相应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同时,又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对特定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做到了共性与特性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