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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纪悟理】
压缩行贿者的生存空间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出要求,这已不是该制度第一次进入人们视线。2021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就对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出部署。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应有之义。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上文中提到的晁某勇,先后将两名干部“拉下水”,正印证了行贿不查,受贿不止。一些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在“重受贿轻行贿”等错误认识影响下,一些地方往往对行贿人“放过一马”,出现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的现象,这必然助长行贿者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使其可以换个地方、瞄准下一个“猎物”继续谋取私利。防止行贿者不收敛、不收手,从源头上阻断贿赂犯罪,必须通过制度约束,将行贿者挡在门外,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势在必行。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紧盯利益“命门”,相比行政罚款,取消市场参与、资质吊销、评级下降、关闭融资通道等行为将让失信者、行贿者更有切肤之痛。从各地探索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实践来看,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将面临一系列惩戒措施,一处行贿、处处受限。比如,湖南明确对“黑名单”里的对象,采取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联合惩戒。陕西各职能部门将行贿人“黑名单”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准入、企业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还利用名单,联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梳理追赃和追缴不正当利益工作情况,明确追缴条件、程序、范围和责任,合理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等手段,既推动追缴行贿人财产性不当得利,又不让其在政治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获得好处,目的就是通过制度设计让行贿人得不偿失、寸步难行。
当前,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对称现象,需要进一步打通信息壁垒,完善行贿人数据库建设,实现更为畅通的信息共享和更加有效的联合惩戒。又如,一些“工程掮客”以自由人身份,借公司的壳去参与投标、实施行贿,但由于他们既不属于公司主体,也不属于从业人员,目前很难对其加以限制。在两地纪委书记谈到的思路举措中,加强多部门协同、做好信息对接,将虽未构成行贿罪但具有行贿行为的个人纳入“黑名单”等做法,为破解这些难题、更好发挥“黑名单”效力提供了参考借鉴。值得关注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行贿人“黑名单”查询平台,必将进一步压缩腐败空间,无盲区、无死角地打击惩治行贿人。(李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