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2年第03期

  社论

  沿着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砥砺前行

  权威发布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  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新时代  新指南

  外靠人民民主内靠自我革命确保我们党长盛不衰

  全面从严治党开辟自我革命新境界

  新时代新征程推进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根本遵循

  保持政治定力  坚定前进方向  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  

  使监督更加规范有力有效

  全会传真

  在科学思想指引下将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以高质量发展新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

  反腐败要永远吹冲锋号

  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眼中的纪检监察工作

  会场掠影

  镜头里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

  公报看点

  聚焦“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

  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持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

  高质量实现巡视巡察全覆盖

  将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践行论要

  稳中求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

  始终坚守人民至上政治立场

  依靠实事求是凝聚正风肃纪反腐强大正能量

  一体推进惩治腐败和纠治“四风”

  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  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特别关注

  加强自我监督  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把握“三个关系”强化自我监督

  推进干部监督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高质量推进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以事立案的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的规定

  名城话廉

  天津  沽上清风远  津门廉韵扬

  知行话题

  反腐败要保持清醒头脑永远吹冲锋号 

  评论

  以坚强政治定力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以事立案的相关规定 

严格条件程序 确保质量效率并重 

赵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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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作为审查调查的开端,是追究党组织、党员纪律责任和监察对象法律责任的必经程序。通常情况下,一般采取以人立案的模式,即以已经发现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党员、监察对象为目标,启动审查调查程序的立案模式。实践中也存在一类案件,已经确定发生了事故(事件),造成了人员财产的损失,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对具体应由哪些人员承担责任尚不明确,无法按常规模式以人立案,如安全生产事故等追责问责类案件、失职渎职类案件。这类案件需要采取“以事立案”模式。

  “以事立案”是指以已经发现的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为依据,启动审查调查程序的立案模式。《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了以事立案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将以事立案模式的实践经验总结提升为制度规定。这要求我们必须准确理解以事立案的适用条件,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以事立案模式的优势。以事立案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相应调查措施,查明案件事实。安全生产事故类案件往往具有社会关注度较高、处理时限紧急、涉及层级和人员复杂等特点。想要迅速查明案情,找出并锁定相关责任人员,需要采取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调查措施,而采取这些措施必须以立案为前提。此时采取以事立案,可以依法及时地采取各种审查调查措施,迅速查明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办案效率。以事立案也有利于办案人员增强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审查调查权。在传统的以人立案模式下,办案人员往往习惯于采取“由供到证”的审查调查思维,有时容易形成对口供的依赖心理。而在以事立案模式下,案件首先要围绕查明事故(事件)展开,审查调查人员很自然地会形成强烈的证据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外围证据的收集上,并通过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

  准确把握以事立案的特定条件,灵活用好以事立案模式。以事立案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案模式,并非对所有案件均可适用,需严格把握其特定条件。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们认为,以事立案的案件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以事立案适用于事故(事件)类追责问责、失职渎职案件。二是存在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三是相关责任人尚不明确的。如果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已经明确,则直接以人立案即可。如某省发生一起舆情事件,网络曝光该省A市B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造成不良影响。经核实,该项目由B区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名义上由该区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实则使用财政拨款,建成后作为该区党政办公场所使用。鉴于相关责任人尚不明确,经批准,该案以事立案。但如果在初核阶段发现,B区区委书记王某和区委副书记、区长李某违规决策兴建楼堂馆所,并强令职能部门、单位违规建设,则责任人已经明确,直接对王某、李某立案审查调查即可。以事立案既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又要充分考虑这类案件在调查程序、证据审核、事实认定、处理方式和时限要求等方面的特殊性,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确保此类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事立案应当从严掌握,切不可认为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就可以随意立案,规避审批。《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事立案后,经调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确定被调查人。这里的报批,并非报批立案,否则属于重复立案,应当理解为此前因相关责任人不明确,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在相关责任人明确后,则应按照立案需履行的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其中,被审查调查人为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一并审批;被审查调查人为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人员的,如系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如系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可报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为区别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可将呈批报告确定为《关于将XXX等X名同志确定为XXXX案被审查调查人的呈批报告》。(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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