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监察法专门设置监察程序一章,对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陆续出台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制度,对监察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监察工作程序势在必行。《条例》第五章全面梳理现有制度规定,聚焦改革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丰富完善相关制度,构建更加规范、严密的监察工作程序,确保监察机关在法治轨道内履职行权,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系统规范工作流程,科学构建监察程序。《条例》在监察法规定基础上,对监察工作程序进行科学划分,围绕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七个环节,对监察工作程序进行全流程规范,环环相扣、贯通衔接,进一步增强了监察程序的系统性。同时,《条例》立足监察法规定位,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注重与现有相关规定的协调衔接,突出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各环节的主要流程和关键节点,不追求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在工作程序中贯穿监察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权限、责任、标准和要求,形成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聚焦实践需求,实现程序规定与时俱进。《条例》坚持需求导向,推进制度建设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吸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经验,聚焦监察工作程序中关键点和风险点,细化制度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一是针对现有规定尚不明确的程序进行补充完善,强化工作指引。明确审理谈话的具体情形,强调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拟移送起诉、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五种情形的一般应当进行谈话,进一步强化审理部门审核把关职责,解决实践中操作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案件质量;确立复审复核终结制度,明确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委复审复核决定的终局效力,维护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权威性。二是针对复杂的实践情况加强制度设计,确保程序灵活有效适用。构建一般立案为原则、特殊立案为补充的层次丰富的监察立案制度,规范对涉案人员、涉嫌单位犯罪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事故(事件)等的立案调查程序,明确案情简单的案件立案与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专门规定指定管辖案件立案程序等,确保不同类型案件精准立案,提高工作效率;贯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对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处置作出针对性规定,完善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依法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等处理方式,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三是针对监察权运行环节中的风险,强化程序监督制约作用。对监察机关调查期限作了明确限制,规定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解除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对调查工作的规范和制约,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建立撤销案件报备制度,明确撤销案件具体程序、文书规范和工作要求,强化对监察机关撤案工作的监督,促进监察机关实事求是办理处置案件,等等。
对接诉讼制度改革,促进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机衔接。《条例》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专设一节“移送审查起诉”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工作职责,增强实践操作性,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一是着重规范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工作。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调查程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节点。为实现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顺畅衔接,《条例》重点细化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工作要求,建立职务犯罪案件预告移送制度,指定对接部门,强化信息沟通;对监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的处置、关联案件起诉要求等作出规定,强化工作统筹,统一工作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完善违法所得没收和缺席审判案件工作程序,为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强调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起诉、审判工作。明确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案件的分类处理方式和工作程序,提升监察机关办理退回补充调查工作质量;细化监察机关依法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审查起诉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形和工作要求,将监察机关协作配合职责落实落细。三是完善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机制。规范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工作程序,细化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强调监察机关讯问被调查人时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对没有提出从宽建议的被调查人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其自愿认罪认罚情况,确保被调查人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适用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程序观念、按程序执法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具体表现。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察程序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以科学严密的程序体系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引导监察人员强化程序观念,严格依照监察法和《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