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事之要,关键在人。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监察官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突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对监察官的条件、选用、考核、培训等作出规定,推动监察官管理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任职条件。监察官法坚持落实好干部标准,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监察工作特点,设置了较高的担任监察官的条件,把好政治关、入口关。一是突出政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所处的特殊位置和承担的重要职责,决定了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监察官必须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此,监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监察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从任职条件上突出了政治要求。第十四条规定,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从选用标准上突出了政治要求。二是强调能力素养。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一身二职,既是纪检干部也是监察干部,必须熟练把握党纪国法两把尺子,做到纪法双施双守、精准运用政策策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担任监察官应当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素养,具有从事监察工作所要求的专业基础和能力。因此,监察官法在担任监察官的学历条件上明确规定,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工作能力条件上明确规定,“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三是严格任职限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监察官手握监察权,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提出要求、设定条件。法律上通常把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开除党籍等作为相关公职人员的任职限制。与之相比,监察官法第十三条对监察官设定了更为严格的任职限制,比如规定“被撤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不得担任监察官,“裸官”不得担任监察官等,确保队伍过硬。
拓宽选用渠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拒众流、方为江海,要打开视野、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监察官法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设计了多种选用监察官的途径,规定了选用的程序和要求。一是规定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监察官。二是规定从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根据这一条规定,相关机关、单位的人员可以通过调任、转任的方式担任监察官。三是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同时规定,选用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这是监察官选用程序、标准的总体要求,坚持“凡进必考”,通过严格考试、考核的方式,引进党建、法律、财政、金融、审计、信息化、外事等各方面人才,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确保监察官队伍来源广泛、精干优良。
严格考核制度。监察官法立足监察官队伍结构特点,充分借鉴吸收已有规定和实践做法,兼顾与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在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中对监察官规定了严格的考核制度。一是规定了考核标准,要求全面、客观、公正予以考核。二是规定了考核的方式,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三是规定了考核的内容,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四是规定了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同时,还规定了监察官在考核中的权利,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考核作为监察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监察官选用的再检验,是对监察官政治表现、工作实绩等的动态评价,是监察官奖惩、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提升素质,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具有重要作用。
注重干部培训。干部培训是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监察官法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对监察官培训制度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并规定对监察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强调“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明确了培训要求,突出了培训重点。二是规定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明确了培训结果的运用,提高了培训的刚性要求。三是规定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任务,明确了培训机构,落实了培训责任。近年来,纪检监察系统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大力开展全员培训,围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新的执纪执法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创新培训理念思路、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取得良好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贯彻监察官法,进一步全面规范地开展培训奠定了扎实基础。
加强监察学科建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学术界、理论界高度关注,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一些高校还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设置纪检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理论支持。在监察官法立法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形成共识,加强监察学科建设,有利于做到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汇聚更为丰富的研究资源,对监察基本原理、发展规律等进行学科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推动监察工作和监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因此,监察官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这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监察学科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必将促进高等学校积极参与监察学科建设和监察人才培养,促进监察机关和广大监察官专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