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1年第4期

社论

让人民群众在正风反腐中感受公平正义

要闻

中共中央国务院举行春节团拜会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通知》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

新时代 新指南

思想解读 必须首先从政治上清醒认识全面从严治党

学知躬行 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不断提高政治“三力”

学者视点 全面准确把握政治“三力”的深刻内涵

特稿

省委书记谈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

学习党史

重温经典 一封反对特权思想的家书

航拍伟大足迹 上海一大会址:开天辟地的大事变

         嘉兴南湖红船:梦想启航的地方

         广州三大会址:勇立潮头当先锋

         武汉五大会址:英雄的城市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护航廉洁冬奥

让冬奥会像冰雪一样纯洁干净

北京:让监督落在每一处肯綮上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跟进监督力保备战

冰清玉洁 共赴冬奥之约

专题·新春连线基层

别样的新春 一样的奋斗

黑龙江哈尔滨:疫情下的温暖春节

湖北武汉:“原年人”的春节烟火气

新疆于田:“沙漠部落”的幸福年味

浙江宁波:民企“逆势飞扬”的背后

江苏扬州:就地过年也安心

国药集团中国生物北京所:疫苗生产24小时不间断

学培撷英

关于省属高校“四种形态”运用情况的调研

一得之见

提升政治监督实效要坚持统筹兼顾

推进新时代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特别关注·权威释义

党组织保障党员权利和党员行使权利应遵循哪些要求

如何理解党内参加讨论权

如何理解党内监督权

党组织如何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保障措施

在监督执纪中如何充分保障党员权利

党委(党组)如何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

正风反腐在身边

欠发达地区良好营商环境是怎样炼成的

以高质量监督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在哪里

案语

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系列报道之一:为何年纪轻轻精神空虚沾染恶习

“阳光”青年的迷途坠落

“奋斗”在网络游戏里的失控青春

书记说纪

暖到心坎才能解开心结

名城话廉·湘西 吉首

千年秦简昭清廉 红色热土显担当

七七草杂谈

富贵难尽头

明德风苑

邵维正:中国共产党挽救国家和民族危亡

知行话题

从春晚小品看腐败和不正之风交织

评论

始终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

 
在监督执纪中如何充分保障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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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释  义】

本条规定在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主要涉及申辩权、申诉权等权利的保障,需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规定了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可以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并对这些措施的使用条件、适用对象、使用时限、审批程序等作了严格限制和要求。同时规定,严禁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党组织在监督执纪中应当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不断提高监督执纪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公信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保障党员申辩权。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为了查清事实真相,需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其中包括涉嫌违规违纪党员本人的说明和申辩,以及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这既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需要,也是保证监督执纪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党员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不论最终采纳与否,党组织都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这是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履行的程序,也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需要强调的是,绝不能因党员正常行使申辩权而认定党员态度不端正,从而从重处理。

第三,事实材料、决定同本人见面、向本人宣布。党章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条例》进一步要求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这既有利于进一步核对党员违规违纪事实,保证监督执纪工作质量,也是对党员申辩权的进一步保护,必须认真予以执行。另外,处理、处分决定向本人宣布时,决定书上应当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便于党员知晓和行使申诉权。

第四,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党员本人签署意见。本条在2004年《条例》规定的处分决定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事实材料和决定都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作出这一规定,旨在保证事实材料和决定能够同党员本人见面,保证党员知晓事实材料和决定的内容,从而保障党员可以及时行使申辩权、申诉权等权利。对于事实材料和决定,党员可以签署同意的意见;也可以提出异议,比如对事实、证据、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处分档次等提出异议。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本条规定“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如果党员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材料作为附录;如果党员拒不签署意见,党组织应当在事实材料、决定上注明相关情况,包括拒绝签署的理由以及本人的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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