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关于证据收集的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取证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谈起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江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胡旭不无感慨地说,“一打要求不如一项制度”。
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科学严密的制度是规范化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九大特别是今年以来,江西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手抓学习贯彻执行,把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作为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牛鼻子”,一手抓配套制度建设,着力用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制度规定,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笼子”。
从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入手,做实双重领导体制,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省纪委监委梳理出需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请示报告的44类79项事项,主动及时报告工作,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督促派驻机构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要求设区市纪委每半年全面报告一次工作,重大问题随时报告。上饶市纪委监委出台《市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报告报批程序规定》,明确在案件专题会后将拟处理意见先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再提交常委会集体审议,遇有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纪委监委请示报告。
结合实际细化业务流程,完善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各环节制度规定。省纪委监委制定“1+N+2”制度体系,其中,“1”为《江西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N”为多个细化的配套制度,涉及线索管理、廉政档案、立案程序、审查措施、留置调查和内部监督等,“2”为办案工作流程图和办案文书统一格式,实现了案件从“入口”到“出口”的全流程规范。
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引领,哪方面制度存在漏洞、需要加强,就重点研究建立哪方面的制度。比如,为解决少数人在检举控告工作中钻制度空子,恶意举报甚至诬告陷害等问题,上饶市纪委监委制定《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操作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澄清正名的适用范围、界定条件、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增强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审理时限不足这个制约案件质量提升的“瓶颈”之一,玉山县纪委监委出台了《规范审理时限制度(试行)》,要求案件承办部门对于拟结案件,应当在讨论立结案的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移送审理,确保有充足时间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进行审核,为打造铁案工程夯实基础。
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制度,进一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近年来问题干部主动投案的现象越来越多,对此,抚州市纪委监委在探索实践基础上,制定处置主动投案问题的试行办法,规定了直接到办案点、巡察组投案或来电、来信提出主动投案等情形下的报告、审批、安全措施。这一制度出台后,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配合更加密切,移交处置更加安全高效。
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不只要求加强纪委监委内部的制度规范,还要在法法衔接方面着力,建立健全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江西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规范省监委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机关的职责权限,保证监察程序与司法执法程序有序对接;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意见》,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指定管辖办理、庭审直播等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促进优质、高效、协同办案。
“移送涉嫌职务犯罪人员时怎样与检察机关交接?法院作出判决前应当向监委通报哪些情况?之前我们并不明确,做法也是各种各样。”抚州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李仲学介绍,为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问题,该市纪委监委经与市检察院、市法院协商,将法规中只有2句话的原则性要求细化为5项具体制度,为3家单位相互协作、相互监督提供了依据。“以前靠‘刷脸’、现在靠制度,即使单位领导调整了,工作也没受到影响,衔接配合十分顺畅。”
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既要左右协同,又要上下一致。着眼于推动制度的上下贯通、协同落实,江西省纪委扩大常委会理论学习列席范围,安排机关室主任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省属国企和省管高校纪委书记等,常态化列席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同时,把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下发给设区市纪委,要求设区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报省纪委。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上饶市坚持市县联动,在市纪委监委出台《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流程》的基础上,指导县市区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本级的《问题线索处置办法》。比如,针对基层办案力量薄弱、人情干预等现实问题,要求对涉及村支书、村主任的问题线索提级管理,由县级纪委监委进行处置。
既明确“做什么”、又指导“怎么做”,有制度规定的“硬约束”,基层特别是乡镇一级纪委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今年1月至10月,金溪县纪委监委共对57件乡镇自办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85个,同比减少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