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0年第21期

社论

以高质量纪检监察工作为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坚强保障

要闻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在京举行

中央纪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新时代 新指南

精读原文 谋划“十四五”时期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这样强调

深度学习 展望“十四五”:以新发展格局促高质量发展

         展望“十四五”:抓民生也是抓发展

学知躬行 发挥纪检监察职能 保障蓝图化为现实

         以高质量监督确保全会精神落地见效

         为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供监督保障

         以政治清明促生态文明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以有力有效监督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

         助推五中全会精神在税务系统执行到位

燕阁观察

从四个特点领会五中全会精神

特别关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

徐焰:志愿军以“钢少气多”力克“钢多气少”

刘中刚:主题展览致敬“最可爱的人”

抗美援朝的通化记忆

在英雄的城市致敬英雄

黄迎旭:纪念抗美援朝的五部著作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广东:更加科学精准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践行论要 落实科学精准要求 探索运用监督执纪“七个看”和问责“六字诀”

调研报道 靶向施治 充分释放监督效能

         坚持事实为上 科学定性量纪执法

         着力解开“症结” 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心坎上

实践一线 派出所来了纪检监察专干

         “榜样”的力量

采访札记 以科学精准放大监督执纪执法正能量

兰台论策

        用好纪检监察建议 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观察纵深 一纸建议何以成为“有力武器”

实践有方 灵活运用建议,监督加码升级

 对症下药开方,推动以案促改

 把握“时度效”,提升建议“含金量”

 紧盯建议落实,防止“一发了之”

一得之见

为创新而“创新”是一种形式主义

治病救人需把纪法情理贯通融合

“监督+”体系助推治理效能提升

学术研究

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

实证纪法

如何准确把握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规定

如何理解和把握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规定

广角

一组

书记说纪

打响违规挂证取酬问题“清理战”

评论

主动投案才是唯一正确出路

监察史话

贾玉英:从“铁面御史”赵抃参罢宰相陈执中看宋代台谏制度 

主动投案才是唯一正确出路
杨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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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主动投案的情节颇受关注。近几年,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人数大幅增加,2019年全国共有10357人主动投案。而在中管干部方面,十九大以来主动投案的已有艾文礼、王铁、秦光荣、刘士余、文国栋、王立科等。可以说,主动投案正从“现象”变为“常态”。

  问题干部纷纷选择主动投案,背后反映出什么?一方面,这源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的叠加效应。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定的政治决心,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惩治利剑高悬、监督天网严密、纪法红线明晰,干部思想觉悟逐渐提高。在“三不”一体推进方针方略的标本兼治下,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日益深刻认识到,抛弃侥幸心理,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真诚认错悔错,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另一方面,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具有强大政策感召力。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组织会在查清问题后实事求是给予宽大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也会依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以刘士余案为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对他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明确,鉴于他“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最终,刘士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类似案例释放出强烈政策信号,让犯错误的干部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放下思想包袱,向组织坦白。

  主动投案,于理于情都是个人自新、组织欢迎的积极行动。从法理来看,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写明,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从实践来看,通过规范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策教育,感化、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等亦具有显著作用,更能有效节约办案资源,提升办案效率,提高治理腐败效能。

  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事关干部的评价和后续处置,必须重事实、摆证据、讲程序,切不可“一投了之”“一认了之”。因主动投案涉及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明有关事实后,方能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从宽处理,针对涉罪情形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或出具到案情况说明,由其依法认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点、问题性质、供述态度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既要发挥好监察法关于从宽处罚建议规定的导向作用,又要警惕被调查人“投案不自首”“带枪投靠、藏匿大炮”“舍弃一个、掩护一片”等问题,防止借“投案”之名行扰乱视听、规避惩罚之实,在从宽处理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迷途知返,回头是岸。犯错误干部的唯一正确出路,就是怀着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认错悔过。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则要持续放开怀抱,讲清并切实落实政策,推动问题干部真诚向组织靠拢。唯有如此,才能持续不断放大主动投案的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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