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建议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权限和手段,也是放大监督效能的有力武器。利器在手,关键是如何用好。实践中,少数党组织重视程度不够,整改敷衍了事不走心,影响了纪检监察建议效用的发挥,对此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在“点穴”准、“开方”实的基础上,云南省压实被建议单位党委(党组)履行落实整改的主体责任,将纪检监察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建议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报告、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之中,作为评价被建议单位政治生态的重要内容。
防止建议书“一发了之”,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在跟踪问效上持续发力,不仅关注整改是否及时,更关注整改是否真实。如曲靖市沾益区纪委监委在查处菱角乡黎山村原党总支书记胡文东、龙华街道石羊社区原主任保得飞等涉恶案件时,均发现存在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区监委向区林草局下发监察建议书后,将整改时限和要求录入区监察建议问题整改台账,由案件承办部门通过电话提醒、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全程督办。区林草局按时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后,区纪委监委随即开展“回头看”,通过实地走访、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对报告中的事项进行一一核实,防止“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确认监察建议书中所提要求落实到位后,工作人员才在台账中“整改情况”一栏录入“已完成”。
加强对纪检监察建议整改落实的督促检查,紧靠建议书制发单位一家之力还不够,应注重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职责,形成推动整改的合力。云南省纪委监委处置少数基层干部在孤儿救助方面存在问题的相关线索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向省民政厅发出监察建议书、向省残联党组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随后,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对被建议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导,通过会议监督、约谈提醒、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进,共参与被建议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的党组会和专题会4次,及时掌握整改落实工作进展,提出制度性、预防性的建议和措施15条。最终,被建议单位按要求将纪检监察建议落实的同时,还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全省特困儿童保障、社会组织参与中央财政社会服务项目等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作者单位:云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