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0年第15期

社论

以精准监督推动“六稳”“六保”落实落地

要闻

习近平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赵乐际在江苏调研

中央纪委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

新时代 新指南

核心述评 领导干部要胸怀两个大局

学者视点 构建双循环为“两个大局”育新机

平语心读 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

学知躬行 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忠诚履职尽责

        自觉服从服务大局 深化做实政治监督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山西: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

践行论要 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 进一步提高治理腐败效能

调研报道 保持高压态势 持续筑牢“后墙”

        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严在前

        既全面从严又注重“三个区分开来”

实践一线 揪出背后“蛀虫” 封堵监管漏洞

        精准处置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采访札记 实现高质量发展 “严”这一手决不能松

专题 ● 奋战防汛抗洪

危难关头显担当

以有力监督保障防汛抗洪

学术研究

以永不停顿的理论创新开辟马克思主义新境界

巡视巡察在行动

以巡察整改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将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贯穿巡察全过程

一得之见

因时因势应变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等

正风反腐在身边

四川遂宁:斩断招投标背后的腐败链条

七年“陪跑”怪局的终结

执纪者说 找准定位才能明职尽责等

坚持标本兼治 深化招投标领域系统治理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

如何理解和把握《条例》有关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规定

书记说纪

一把隐形“保护伞”是这样挖出来的

以案说规

提级优先办理 强化政治监督等

广角

河南济源:“四上门”为民服务解难题等

名城话廉

遵义:遵道行义承薪火 红色基因代代传

遵道行义的城市精神密码

中国革命的伟大历史转折

七七草杂谈

法与时转则治

明德风苑

金一南: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必需一支强大军队

名家荐书

舒健:学习人民军队光荣历史的五部著作

知行话题

“跟我上”与“给我上”的多维透视

评论

坚定不移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

 
法与时转则治
黄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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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末期,著名思想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观往者得失之变”后,在其代表作《五蠹》中写下这样一句话:“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意为法度要随时代民生民情的变化而改变,社会才能安定、治理得好。这是对我国古代变法理论的准确概括,也是在历史沧桑巨变中沉淀下来的治国理政理念和智慧。

强调与时势民生相应,是古代先贤推进变革、治理国家的一个鲜明特点。战国时期,顺应新兴军功阶级兴起这个“时”,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通过徙木立信赢得民众、树起变法的威信后,顺利推行废除井田制、鼓励农桑、奖励军功等政策,使秦国在短时期内便国富兵强,奠定了统一六国的基础。经过秦末的战乱,汉王朝建立之初一片萧瑟,甚至天子出行都找不到四匹同一颜色的马拉车。据此,贾谊书就《论积贮疏》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主张发展农业生产,加强粮食储备,使民归之于本,奠定了文景之治。为革除武则天执政遗留的政出多门、鬻法徇私等弊端,唐相姚崇从整饬制度入手,以“先朝斜封官悉宜停废”的雷霆手段,罢去冗职,选用官吏,并制定律法抑制皇亲国戚和功臣的权势,发展生产,拉开了“万国衣冠拜冕旒”的开元盛世的序幕。

固守陈规,因循守旧,弃取失当,必致治乱反常,社会动荡。春秋时期的泓水之战中,宋襄公拘泥于周礼仁义,不辨情势,不懂通变,静待楚军渡河而战,只落得丢盔弃甲,带伤而归。三国时的街亭之战,马谡自恃精通兵法,不知权变,弃守水源而驻扎山上,被张围攻,街亭失守,导致诸葛亮第一次北伐功败垂成。清朝末年,变法兴起,兵部尚书荣禄等大臣固守“祖宗之法不能变”,抱残守缺,稽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变法之士,漠视民瘼,以致国势日危。因此,不拘守僵死的教条,不拘泥刻板的法则,与物推移、破除成典,在历史的兴替演进中要通权达变,法律制度与民心相契才能做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正如隋代学者王通所说:“通其变,天下无弊法;执其方,天下无善教。”

徐光伟 / 绘

 

作为治理国家的重器,法律制度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而调整完善。纵观我国历史,历朝历代无不根据国家治理的需要,调整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北宋初年,为改变唐朝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宰相赵普制定更戍法,将禁军分为两个部分,轮流驻守京城或戍边,且实行换兵不换将,有效避免了将领与士兵交往过密,造成拥兵自重的现象。然而到了宋神宗时期,边患矛盾上升,而且更戍法造成士兵数量大增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宰相王安石在主持熙宁变法时果断罢废更戍法,实行将兵法、保甲法,有效提升了军队戍边卫国的能力。清朝入关后,从顺治元年开始,就根据国家统治需要制定法典,“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直到乾隆五年才最终完成,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国家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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