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0年第12期

社论

行到中程继续发力 确保完成全会部署

新时代 新指南

精读原文怎么做到统筹兼顾 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说

思想导读学好用活统筹兼顾科学方法论

学者视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统筹兼顾方法论

学知躬行强化统筹意识 跟进监督保障落实

坚强保障 决战决胜 甘肃坚决攻克最后的贫困堡垒

强化监督,确保脱贫攻坚工作务实过程扎实结果真实

监督纪事二维码助力精准监督落细落实

突出问题查处后省住建厅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片区联合破解熟人监督难题

怠政县长免职记

监督手记让扶贫资金在阳光下接受监督等

兰台论策

写在开栏之际

解锁主动投案从宽处理的“正确姿势”

编辑观察问题干部为何掀起“主动投案潮”

实践探讨主动投案等于自首吗

            如何让主动投案成为常态

            对主动投案者从宽处理要考虑哪些因素

名城话廉

绍兴:古越多名士 廉脉源流长

汇聚涓涓清流 永葆古城本色

廉脉悠悠话清白

七七草杂谈

分则力散专则全

正风反腐在身边

农村富了,集体“家底”怎么管

水三村的蝶变

江苏“三资”监管直击这些老大难

实践者说 紧抓惩治这一手不放松等

专家点评强化“三资”监管须往深里抓实里做

评论

监督执纪问责都要做好“后半篇文章”——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系列谈之二

展望中国发展前景要坚持长远的眼光

专题 战“疫”进行时

解码中国战疫坚实脊梁 砥柱中流

        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从战疫大考看全面从严治党成效

正风深一度

把跑偏的“礼尚往来”扳正过来

撕碎“遮羞布” 打掉“潜规则”

从隐藏的微信红包记录里揪出收礼者

一得之见

见微知著的能力从哪里来

以移风易俗推进风清气正

实证纪法

解读如何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规定

书记说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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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风苑

冯骥才:必须把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承担起来

弘扬文化遗产 赋彩全面小康

名家荐书

齐玫:了解运河文化的五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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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视野、经济视角、国际视点看育新机开新局

五月观察

2020年5月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大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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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等于自首吗
唐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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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了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列举了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及不认定为主动投案的情形。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主动投案”需以此为据。从办案实践看,还需要把握好“主动投案”与“主动交代”“自首”的关系。

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可以认定“主动交代”“自首”。这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形。问题干部主动投案,通常情况下意味着其将主动交代问题,从而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问题干部主动投案,移送司法机关后,也多被认定为自首,予以从宽处罚。

具有“主动投案”情节,但不能认定“主动交代”“自首”。比如,有的问题干部“恶人先告状”,采取主动找组织极力“澄清”问题的策略,大谈自己曾经的贡献,试图博取同情、打乱审查调查节奏、混淆视听,却闭口不谈自己的错误,此种情形就是所谓的“投而不供”,因其并未交代问题,当然不能认定为“主动交代”。又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主动投案后,向组织承认自己在生产经营中决策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工作失职问题,却极力掩饰利用职权侵吞单位财产的贪污问题,此种情形就是所谓的“供小掩大”,对其贪污问题当然不能成立“主动交代”。再如,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审查调查阶段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问题,但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盲目听信某“大牌律师”所谓的“成功”辩护策略,否认之前多次稳定交代的受贿犯罪事实,乃至到了法庭上拒不承认先前供述,甚至谎称受到了刑讯逼供,此种情形就是“先供后翻”,因缺乏如实供述的要件,不能成立“自首”。

没有“主动投案”情节,但属于“主动交代”“自首”。“自首”既包括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自首”情形,也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特殊自首”情形。因此,就会出现不属于“主动投案”,但符合“主动交代”“自首”的情形。比如,某市水利局长王某因涉嫌受贿问题被立案调查,虽然被留置调查,失去了“主动投案”的可能,但其能主动将组织不掌握的挪用公款问题如实交代,则对挪用公款问题部分,仍然成立“主动交代”,将来移送司法后,亦可以成立“特殊自首”情形之“自首”。

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组织将予以从轻、减轻处分等从宽处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将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等从宽处罚。在到案经过、到案表现等文书中准确表述好相关情节,既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量纪处分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从宽处理制度与从宽处罚制度有效衔接的必然要求。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把握好纪法界限,坚持守位不越位。纪检监察机关在出具到案经过时,应当客观表述被调查人的到案情形,为司法机关将来依法认定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提供有力支撑。对于投案的被调查人,纪检监察机关表述为“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即可,不宜代替司法机关提前认定“投案自首”。

把握好事实情节,坚持到位不缺位。纪检监察机关在出具到案经过时,应当细化被调查人的认罪认罚态度,明确其所交代的内容,哪些是组织事先掌握的,哪些是组织事先不掌握的,为司法机关精准、精细、规范量刑提供支撑。

把握好三个效果,坚持换位不错位。在出具到案经过、到案表现等材料时,要加强系统思维,注意充分掌握全案的基本情况,统筹考虑内审谈话突破、外查谈话取证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做到换位思考。要综合被调查人到案后交代问题的主动性、稳定性、自愿性等认错认罪态度,作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认定。(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词辨】主动投案、主动交代和自首的区别

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此外,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也视为主动投案。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问题的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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