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0年4月,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纪委监委对收到的一封群众联名举报信进行了处置。该信反映该县分宜镇东兴村酒厂下村小组组长彭某某存在亲属多头领取征地补偿款,在宅基地建设中与村民产生纠纷及占地、毁坏道路等多个问题。最终,彭某某受到了处理。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分宜县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规则》要求,认真回应群众关切,推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专辟“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一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界定核实、受理告知、处理反馈、奖励保护等作出规定,为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检举控告工作提供了规范化、制度化遵循。《规则》出台后,江西省新余市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强化配套制度建设,着力提升实名检举控告的办理质效。其中,该市分宜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分宜镇东兴村酒厂下村小组组长彭某某信访件的处理,就是处理实名检举控告的一次生动实践。
强化甄别核实,做好实名举报界定。《规则》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此外还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反映彭某某的信访件,落款写有多个人的名字。分宜县纪委监委收到该举报件后,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将该举报件转送分宜镇纪委,镇纪委与联名举报落款上的第一位村民取得了联系,经电话沟通、询问基本信息,确定联名举报属实,举报人信息无误,属实名检举控告。之后按照《规则》有关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的要求,分宜镇纪委电话告知检举控告人该检举控告已受理,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打下了基础。
认真核查问题,精准做好分类处置。《规则》明确,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根据这一要求,分宜镇纪委集中力量,及时对反映彭某某的检举控告开展核查。经过实地取证、多地走访群众,最终查明彭某某的亲属违规多头领取征地补偿款属实,彭某某在处理村小组事务中存在情绪不当、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的情况,在宅基地建设过程中造成村民出行不便,且存在占地、毁坏道路的现象。之后,镇纪委作出分类处置:针对彭某某存在的工作程序履行不到位、对待群众不注重方式方法等问题,对彭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并非彭某某责任,例如其母亲多年前帮其姐领取征地补偿款,以及实名举报人因情况不明而部分举报不实等情况,镇纪委将实名举报人请来,耐心向他们还原纠纷现场、解释事情经过,告知其相关政策,做好思想工作;对于存在的纠纷问题,同步对彭某某做工作,要求其作为村小组长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会营造和谐邻里关系。彭某某不但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还主动捐款5000元对马路进行拓宽,方便村民出行。
及时反馈结果,主动做好群众工作。根据《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这有利于保障实名检举控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调动党员、群众采用实名检举控告方式的积极性。在查处彭某某问题过程中,分宜镇纪委十分注意与检举控告人沟通、协调,主动做好群众工作,在查清彭某某所有问题并作出分类处置后,镇纪委又及时将彭某某接受诫勉谈话的处理结果、其家属退还多领的征地补偿款情况、彭某某主动捐款修路的情况向参与检举控告的村民进行了反馈,对村民的疑惑进行解释。听到镇纪委的反馈结果后,参与检举控告的村民当场表示满意,并明确表达以和为贵,不会再把纠纷继续下去。至此,彭某某与村民多年存在的纠纷得以化解。
落实保密要求,维护群众监督权利。《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调查核实彭某某问题过程中,分宜镇纪委考虑到乡镇村组多是熟人社会,极易产生举报信息泄露而影响实名检举控告人人身安全的风险,因此十分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反映彭某某的信访件,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放入指定保险柜储存;从接触检举控告人开始,实现受理、办理、处置、反馈、回访整个流程严格保密,需要与检举控告人对接等工作,均通过电话征求其意见后邀请到纪委来进行;谈话、笔录制作都在纪委谈话室进行,谈话时告知权利义务并承诺谈话绝对保密;相关流程都由专人跟进管理,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检举控告知悉范围,保护好实名检举控告人的权益。
得益于严格执行《规则》要求,分宜镇纪委仅用13天就完成了对彭某某实名检举控告的办理、反馈等工作。在整个过程中,镇纪委工作人员依照程序受理办理,实事求是分类处置,注重做好彭某某和村民的思想工作,回应了群众关切,化解了矛盾纠纷,保障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增强了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心与信任,推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纪委监委)
纪法小贴士
第二十四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七条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