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是手段,不是目的,激发责任担当、推动工作落实才是问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现实中,以问责代替整改、搞“一问了之”的现象依然存在,偏离了问责的初衷,影响了问责质量和效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围绕做好问责工作“后半篇文章”,在问责决定宣布执行、以案促改、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提供了制度保障,成为推动问责工作实现标本兼治的关键,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强化决定的执行。《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并明确了执行问责决定的多个方面内容,包括将问责决定材料入档、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相应手续、被问责领导干部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通报曝光问责典型问题等事项。这是问责调查的“最后一公里”,是提高问责工作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关键,对于发挥问责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从天津市的实践看,问责决定作出后,一般以书面形式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在将问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同时,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由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手续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曝光。被问责党组织或被问责领导干部向问责决定机关作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派员现场监督,并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点。这些做法保证了问责工作成为一个查纠、整改问题的严密闭环。
盯紧问题的整改。《问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这对于解决现实中一些党组织在干部被问责后就事论事、就案论案的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利于推动问责工作实现标本兼治。实践中,天津市纪委监委结合落实市委《关于运用典型违纪违法案件推进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工作办法(试行)》要求,通过开展“以案三促”推进问题整改。一是督促开展“以案促教”。监督检查室指导联系单位用好问责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吸取教训、闻警自省,努力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二是督促开展“以案促改”。通过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做好系统治理、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等方式,指导督促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举一反三,集中、全面整改问题,防止“做虚功”“走过场”。三是督促开展“以案促建”。指导督促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针对问责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对现有制度进行审查、评估,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完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通过扎实开展“以案三促”,切实做实问责“后半篇文章”,形成工作闭环,效果明显。
跟进干部的工作。《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工作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并提出“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的具体要求,明确“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为解决现实中一些党组织忽视、虚化被问责干部教育管理及使用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体现了问责工作在保持刚性的同时又不失温度,符合问责的初心。实践中,天津市纪委监委结合落实市委《受到处理或者处分党员帮扶回访工作办法(试行)》,对被问责干部跟踪回访,全面了解其思想认识情况、工作情况、干部群众反映等,督促有关党组织安排专人做好被问责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变问责为动力,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敢于担当、积极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受处理或者受处分党员的回访情况,形成专项材料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反馈,对于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推荐使用建议,体现对被问责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效果很好。
注重责任的压实。问责工作“后半篇文章”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被问责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甚至财政等部门单位。每个部门单位都必须严格落实各自责任,合力做好问责工作“后半篇文章”,最大程度释放问责的正向效应。这其中,被问责干部所在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最为关键。实践中,天津市纪委监委充分履行监督责任,着力压紧压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被问责干部所在党组织的书记切实担起主体责任,不仅突出“人”,做好对被问责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体现组织的关怀,还聚焦“事”,既认真执行问责决定,做好被问责干部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的调整,又以被问责干部身上暴露出的问题为鉴,开展警示教育,扎实整改问题,不当二传手,不当旁观者,不当局外人。2019年以来,天津市纪委监委围绕问责事项,开展了“回头看”监督检查,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反馈并监督整改,取得良好效果。(作者单位:天津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