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制度优势正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重庆市江津区监委在全区30个镇街设立7个派出监察室,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图为派出监察室干部在杜市镇月坝村走访,核查相关问题线索。饶辉/摄
牢牢把握目标方向——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9年12月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之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19年工作情况和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准备情况汇报。这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的具体体现。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和重大政治原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改革始终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谋划、部署和推动——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把蕴含的认识论、方法论运用到改革实践中。
自觉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改革,制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前,及时向党中央进行请示,推进改革的进展、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不仅报告结果,而且报告过程,自觉接受党中央监督。
旗帜鲜明地把党的领导作为改革的根本目的,贯彻改革全过程,体现到职责定位、机构职能、协作衔接、建章立制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以改革确保党的领导,以党的领导推动改革举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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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明晰责任。实践中,各级党委、党委书记切实负起政治责任,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各级纪委监委履行好协助职责和监督职责,当好参谋助手,为党委主体责任发挥提供有效载体。
北京市推动建立健全市委书记、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市纪委监委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反腐败工作形势体制机制;山西省出台《落实党对反腐败工作全过程领导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各级党组织全过程领导反腐败工作的方式方法;山东在省市县三级构建述责述廉工作体系,持续促进述责述廉常态化、规范化……各地不断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措施,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管党治党责任链条越拧越紧、责任越压越实。
明确路径措施——“三项改革”同向发力、协调推进
纪检监察“三项改革”,是一个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改革各项工作有机融合、一体推进。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2019年年初,一则任职决定引发广泛关注:“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并与中共湖北省委商得一致,中共教育部党组决定:万清祥同志任中共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这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生动体现。不惟如此,完善对下级纪委监委“两为主一报告”、对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机制;推动派驻机构考核以派出它的纪委监委为主,不断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深入的改革实践,为有效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2019年4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晓彬涉嫌严重违法,经成都市监委指定管辖,由蒲江县监委对其进行监察调查。而在以前,非党员的国企管理人员因处在监管真空地带,容易成为“漏网之鱼”。进入改革深水区,各级纪委监委将“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深化改革的着力点,发挥合署办公体制优势,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助力保持惩腐高压态势,强化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步履铿锵有力。2019年1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内设机构改革后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机构图。此次调整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前后台”分设基础上,紧紧围绕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既防止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过于集中,又补齐监督这块短板。
“三项改革”既方向相同、目标一致,又各有侧重、突出重点。比如,国企、金融企业、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就是2019年改革的“重头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明确中管企业设立企业纪检监察组或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管金融企业纪委改设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委接受高校党委和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纪委双重领导,向着全面完成派驻机构改革迈出坚定步伐。
党纪国法既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也是改革顺利推进的有力保障。2019年以来,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议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各级纪委监委严格制度执行,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推动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彰显治理效能——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2019年10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2019年1月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多项数据实现同比增长。数据的背后,既展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稳中求进的良好态势,也折射出“三项改革”一体推进释放的治理效能。
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纪检监察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12项调查措施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依规依纪依法使用,助推正风反腐“提速”。以山西为例,全省职务犯罪退回补充调查率由监察体制改革前3年的平均64.4%下降到15%;职务犯罪不起诉率由平均10.33%下降到0.6%。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推动完善线索移交、案件移送、证据转换、办案协作等方面机制,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的平均用时比改革前缩短34.6%。
各级纪委监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到实处。不久前,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第一种形态教育室”,超发高龄补贴的社区工作人员正在接受诫勉谈话。一名社区干部在接受谈话后表示,将增强责任意识,细致工作,避免错、漏和冒领等现象再次发生。2019年前三季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人次、运用第一种形态人次、运用第四种形态人次等指标同比增长9.6%、17.1%、33.3%,这也成为改革效能持续呈现的一个鲜明例证。
改革,既助力惩腐高压态势,也为深化标本兼治提供支撑。一方面,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与此同时,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向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更好推动问题整改、补上制度漏洞,为一体推进“三不”机制、深化标本兼治提供了新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