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这既体现了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又明确了党委(党组)、纪委在问责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应找准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履行好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提高问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认真履行好监督专责。2016年制定的《问责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党委(党组)的问责意识有了明显增强,问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把问责当作纪委的“独角戏”,不敢问、不愿问、不会问,导致问责主体缺位。针对这些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问责职责。一是运用召开党风廉政会议、述责述廉、谈话提醒等方式,并把开展问责与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等相结合,通过督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压实问责责任。近年来,海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的党风廉政专题会议时,都明确要求把党委(党组)开展问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汇报。同时,省纪委监委制定下发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清单模板,把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要求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此压实问责责任。二是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压实问责责任。海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对问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抽查,同时结合巡视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推动问责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对该问责不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问责条例》第七条新增“该问责不问责”的问责情形,有利于压实问责责任。近年来,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了一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及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推动了问责责任的落实。
实事求是开展调查处理。现实中,出现问责泛化简单化的原因之一,就是有的没有问责权限的职能部门违规将问责意见强加给纪委,甚至在未作充分调查基础上就“拍脑袋决策”。事实上,纪检监察机关开展问责调查具有相对的专业性、程序性优势,有利于保证问责实事求是、精准有效,应坚守问责调查处理案件的专责专权。一是必须准确把握问责概念,界定问责对象,分清不同责任,避免混淆普通干部和领导干部、混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混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二是严格落实《问责条例》有关问责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实践中,特别是在开展生态环保、脱贫攻坚等领域问责工作中,海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严”字当头,把好“准”字要义,进一步明确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要求,对不合理的问责意见,决不因为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不讲程序不依事实简单地执行,而是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审核把关,严格调查处置,确保问责精准到位,收到了较好效果。三是既把准尺度又彰显温度。海南省纪委监委去年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需要把握运用的六条具体措施,最近又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做好问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这与《问责条例》有关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强化协助开展问责的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除履行监督专责外,还须强化协助职责,积极为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问责工作提供有效载体、当好参谋助手。实践中,围绕在问责工作中发挥协助作用,海南省纪委监委建立健全了问责统筹协调机制,专门印发《关于做好与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办理问责案件工作衔接的通知》,规定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在办理问责案件中,就案件的责任认定、政策法规适用等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咨询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调查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应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商请,在调查阶段提前介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听取案件情况介绍,提出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意见、建议。《通知》还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移送的问责案件经问责调查后,需要改变移送单位处理建议的,应当及时与移送单位沟通。移送单位需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商、请示报告的,可以提供协助;无需追责的或者具有免责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问责决定,或者建议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撤回移送,从而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办理问责案件提供协助。 (作者单位:海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