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9年第22期

社论

自觉把四中全会部署转化为履职担当实际行动

新时代 新指南

思想导读坚定制度自信 推进治理现代化

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中央纪委在行动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持续强化政治监督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推动监督体系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发挥职能作用 通过监督强化制度执行力

        深化标本兼治 构建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

        落实派驻监督改革要求 忠实履行派驻监督职责

        提高运用制度能力 打造维护制度铁军

深度学习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演进看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发展的优越性

七七草杂谈

国家治理不能“邯郸学步”,贵在实事求是

专题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真刀真枪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整治进行时携手除恶其利断金

        浑浊“泥汤水”变成放心饮用水

        千年“石榴村”打通了致富路

        危房改造圆了夏老汉的安居梦

        贫困村民领到低保了

        贵阳妇幼保健院儿科的病床“火”了

        已辍学一年的女孩重返校园

        终于可以睡上安生觉了

学习之我见

编者按

将斗争精神融入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

守正创新 讲好纪检监察精彩故事

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做好宣传工作须站稳立场找对方法

贯彻新思想须融会贯通把准关键

把握鲜明特征 坚定文化自信

发挥警示教育功效 一体推进“三不”

广角

地方动态

一线撷英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行时

坚守初心使命 认真履职尽责

特稿

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国资国企监督怎么做

名城话廉

遂宁:莲里同行传清廉

坚决扛牢主体责任 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

名城共聚话清廉

但留清白在人间

学术研究

立党立国根本指导思想的历史、理论与实践逻辑

书记说纪

力破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

正风反腐在身边

辽宁丹东运用大数据加强惠民扶贫资金监管

释疑答问

如何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李某的瞒报行为应如何认定

警示剖析

靠山吃山,蝼蚁啃成百万巨贪

实招集萃

一组

明德风苑

红色笔迹,见证奋斗印记

知行话题

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十月观察

十月观察

李某的瞒报行为应如何认定
纪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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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某部某司副司长。2013年3月,李某之妻用经商所得500万元在某地购买三套市中心地段住房,并于同年年底卖出获利200万元。2014年2月,李某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认为在外地购房知情人少且已卖出等,未填报上述情况。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瞒报,构成违纪,可以根据情节给予其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只能采取批评教育、诫勉和其他组织处理方式处理,如李某有其他违纪行为,此问题也可作为情节表述,但不能给予党纪处分。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上述第一种意见。

  首先,2010年5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或者隐瞒不报,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瞒报,且瞒报数量较多、数额较大。

  其次,2013年12月《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同时明确,2014年初的集中填报,要按照首次填报要求,重新填写每一项事项,并再次强调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此情况下,李某仍然故意瞒报,应属情节较重。

  最后,相比于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要给予党纪处分,2003年《条例》则缺乏直接对应的条款,但上述行为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等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可给予党纪处分的行为,不能简单认为《条例》没有直接对应条款就一律不认定违纪。笔者认为,考虑到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情况与其是否廉洁自律密切相关,对此问题可依据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廉洁自律规定兜底条款作出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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