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9年第18期

社论

发扬斗争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扬斗争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要闻

习近平视察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 

习近平会见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

赵乐际在河北调研

新时代 新指南

编者按 

思想导读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

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思想解读书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辉煌篇章

深度学习“六个坚持”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学知躬行“三不”一体推进深化国企全面从严治党

特稿

聚焦职责使命 强化政治监督 扎实做好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政治巡视

十九届中央第四轮巡视有哪些看点

壮丽70年 ● 新中国70年管党治党历程回顾(二)

反腐篇反腐败: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斗争

监督篇加强监督是永葆党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行时

学习教育怎样抓深

调查研究怎样抓实

检视问题怎样抓准

整改落实怎样抓效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资料库

七七草杂谈

守着“正俸”做清官

专稿

建设高素质队伍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石

专题 ●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导语强化政治责任 践行初心使命

权威解读增强“四个意识” 做到“两个维护” 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坚持问题导向 防止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

完善问责情形 推动精准规范问责

明确问责程序 促进问责工作规范化

以精准问责促进全党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

把问责的责任扛在肩上

亮点释义如何理解关于问责工作原则的规定?

如何理解关于问责情形的有关规定?

如何理解关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规定?

如何理解关于问责调查要求、精准提出问责处理意见的规定

如何理解关于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的规定?

如何理解关于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的规定?

如何理解不当问责的纠正与责任追究的规定?

图卡迷宫关于问责,问责条例厘清了这些错误认识

以案说规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地方实践云南: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问责利器

四川成都:实事求是 把问责板子打准

江苏宿迁:明确标准刻度 确保精准问责

法规原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警示剖析

生财有“道”终入狱

广角

一线撷英

地方动态

名家荐书

王炳根:冰心喜欢读的五种书

明德风苑

苏轼的初心与坚守

知行话题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面面观

2019年8月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大事回顾

八月观察

一组

 
如何理解关于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的规定?
首页
1

 

【条文】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贯彻《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做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严格规范的制度设计,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切实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一款分3项,规定了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的3类情形。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2016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强调要“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018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本项规定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和要求。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要束缚干部手脚。实践中,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规定这一情形,落实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错责相当”原则,也与条例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已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如果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这有利于鼓励党的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在遵守党的原则、纪律、规矩的前提下,敢于坚持正确意见,在保障集中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党内民主。

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问责问的是失职失责的责任,对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为出现了难以把控、预见的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这也是条例第三条强调的“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款规定,“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款内容借鉴了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条例》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于坚持原则,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意见,尽量避免因错误决定造成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但仍然执行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上级决定”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明显违法违规”主要是指上级作出的决定,明显违反了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陆国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