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纠正和防止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检查。这让“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一词走进大众视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对于发挥纪律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问题,为党纪处分决定的刚性执行提供纪律保障,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增加了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行为的处分,2018年《条例》再次修订时予以保留。实践中,认定该违纪行为,可从违纪主体、违纪表现、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着手。
准确界定违纪主体
根据现行《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由此可见,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违纪属于党组织集体违纪,处分的是党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界定违纪主体时,首先要查清应当承担违纪责任的党组织。处分决定执行涉及部门较多,除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外,还包括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必须查清处分决定不落实是一个部门的责任还是多个部门的责任,是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不及时送达、宣布导致的,还是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推诿、拖延导致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该追究哪个或哪些部门的责任,就追究其责任。
其次要查清承担违纪责任的相关个人。受到违纪处分的是有关党组织中对此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所应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应履行的特定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应作为而不作为,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等情况;“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越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及不认真履行职责等情况。如具体负责办理工资变动的工作人员,对受到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故意拖延不予降低。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条例》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界定违纪主体时应根据事实、证据准确认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做到罚当其错。
准确认定违纪表现
为规范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条例》第十至第十四条、第四十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内容。此外,包括党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央组织部、人社部等相继出台的文件,对于处分决定对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工资、年度考核等方面的影响都有规定。
经过梳理,处分决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规定时间、范围宣布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如果被处分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二是及时调整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工资、编制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销其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根据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原则,受到党纪重处分的,要匹配政务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三是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评先推优等。公务员受党内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四是通知、抄送、函告有关部门。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便于有关组织及时掌握受处分人的受处分情况,根据受处分人具体身份情况,处分决定还应分别函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或者群体组织。五是报送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六是做好归档工作。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实践中,处分决定执行一般存在秘而不宣、拖而不办、办而不严、归而不全等执行“打白条、打折扣”现象。主要表现有:不按规定时间、规定范围宣布处分决定,不按规定注销编制,不及时调整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工资等待遇,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评先推优,处分决定不通知、不抄送、不函告有关部门或者通知、抄送、函告不及时,不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没有将处分决定书、年度考核表、职务和工资变更手续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等。但并不是存在以上表现的都构成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违纪行为。《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纪表现是“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也就是说,《条例》处分的是不按照规定落实对被处分人有实质影响方面的行为,如党籍、职务、职级、待遇。《条例》规定了“等事项”,但这些事项的认定不能泛化,不能无限扩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应与列举的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类似。因此,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宣布时间超期、在不符合规定的小范围内宣布等行为,我们认为,由于不影响处分决定实体内容的执行,不宜简单认定为违纪,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等。
准确把握情节程度
构成本违纪需要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情节严重”的处分档次上升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实践中,认定“情节较重”、“情节严重”,需要考量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的原因。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本质上属于“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落实不到位、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履行不力,但不落实处分决定的原因各异。有的是因为对工作不熟悉,不了解相关规定,不知道该如何执行处分决定;有的是因为相关文件比较多,且部分文件出台时间较早,不同文件之间个别规定不一致,导致对如何执行处分决定存在认识误区;有的是明知相关规定,明知该如何执行,但不敢担当不愿担当,“老好人”思想作祟,故意拖延不办、不抓不管,不同原因反映了违纪者的主观恶劣程度不同,会影响情节的认定。第二,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造成的后果。如是否造成单位职务职级调整、评先推优等不公平,引起他人不满、举报,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影响单位正常秩序,是否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及损失数额大小,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影响大小等。第三,是否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是主动交代还是对抗审查,是积极配合还是敷衍塞责,对于主动交代的把握,应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准确认定。第四,是否积极整改,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是积极整改还是拒不改正,是否及时纠正相关人员违规获得的职务、职级、奖励等,是否积极协调相关人员主动退回多发的工资等福利待遇,是否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等。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准确给予定性量纪
给予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必须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评判违纪党组织和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时间节点、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大小、配合组织审查和认错悔错态度、一贯表现以及当地政治生态情况等,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经过综合评判,认为需要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须根据情节轻重,准确适用处分档次。
此外,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于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一般参照有关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规定执行。《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是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不按照规定落实政务处分决定的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不按照规定落实政务处分决定的,不能适用该条给予处分,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二是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务员法,将原公务员法中的“非领导职务”调整为“职级”,并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考虑到公务员法修订后关于公务员职级序列设置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有关职务调整的层级,如何准确落实撤职处分决定,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实践。(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