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9年第14期

社论

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动力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要闻

习近平出席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办“守初心、担使命”主题党日活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办国家监委第一届特约监察员研讨班

新时代 新指南

学习导读以学习贯彻新思想为主线扎实推进主题教育

主题教育进行时赵乐际讲授专题党课

深度学习在“守初心、担使命”中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延伸阅读守初心有恒心 我们党开展党内教育创造的宝贵经验

学知躬行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平语心读

真情系民 ● “不敢有丝毫的自满,但怀有无比的自信”

廉典明德 ● “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

七七草杂谈

善终只缘守初心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行时

以深入学习教育坚定初心使命

为纪委凝铸忠诚底色

一幅画讲述的不忘初心故事

洪杭麟:活一天,就做一天共产党员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精准问责

导语用好问责利器 激励担当作为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给问责中的典型问题画画像

安徽:把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结合起来

江西吉安:用机制力量扣紧问责链条

评论用好问责利器,关键在精准

一得之见

一组

纪律部队风采

牢记初心使命,他们以忠诚担当让人民满意

清风时评

通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释放强信号

阅读偏好折射政治立场

“铁八条”持续发力,切勿记吃不记打

实证纪法

问责词源考略与我国当代党政问责制度的发展

如何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者的规定

如何落实《规则》关于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的规定

广角

地方动态

一线撷英

“四风”监督哨

纠“四风”疑难问题面对面这些礼品礼金怎么办

入党走流程 怠惰受处分

新形势下“车轮腐败”的表现及对策思考

警示剖析

甘于被黑恶势力围猎的80后“森林卫士”

释疑答问

国企工作人员承包中挪用单位钱款应如何认定

明德风苑

范小青:我写作的目光始终在普通人身上

知行话题

调查研究思想方法探微

六月观察

2019年6月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大事回顾

六月观察 

 

 
国企工作人员承包中挪用单位钱款应如何认定
邢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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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某,A国有企业中层干部,2014年被该国有企业委派到下属B国有全资子公司任总经理。2015年,B公司与某私营企业成立C合资公司并占股75%,张某也被B公司委派到C公司任董事长。2016年,因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为充分调动积极性,A国有企业同意下属B公司采取承包经营方式,并与张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张某全权负责B公司及C公司的经营活动,每年上缴固定数额收益后自行支配。后张某挪用C公司资金680万元用于成立自己的私人公司,个人赚取了大量利润,资金一直未归还,并造成B、C两公司进一步亏损。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某系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后被国有单位委派到下属参股公司工作,依然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某虽属国有单位委派到下属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其又与国有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其身份转化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也变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只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量刑方面差距巨大,此种情况如何认定,既关系到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也关系到正确量刑。

  首先,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在A国有企业任中层干部、在B国有全资子公司任总经理,系从事公务,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张某被B国有全资子公司委派到C合资公司任董事长,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承包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款项,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这是因为,社会人员承包经营国有企业,是自愿的商业合作行为,双方的地位是对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承包人并不因承包和进行商业合作而成为国有单位的一员,即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再次,国有企业人员承包国有企业,区别于其他社会人员承包。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本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并负有对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其签订承包合同,只不过是在管理上拥有更大自主权限,在分配方式上更加灵活,体现激励机制。他们对国有企业及被委派到的下属参股公司的管理职权并未被取消,监督义务也没有变化,并不能因为承包合同的出现,就否认原有身份、隶属关系、职权和义务的存在。对此,《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多重代表性,既代表企业的利益,又需要对国有出资主体负责,还具有个人利益的代表性,三种利益是协调一致的整体,不能人为割裂,更不能相互否定。也就是说,个人拥有企业股份并不能打破原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义务。同样,签订承包合同也不能打破原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义务。国企干部不能因为签订了承包合同,就不再具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义务,就可以肆意损害国有利益。当然,如果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私自在外承包经营与本国有企业无关的其他国有单位,则仅系其个人行为,与其原有身份、职权无关,其在承包行为上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最后,在承包情况下认定挪用公款罪亦应慎重,如果承包人私自使用国有资金是为了给国有企业多赚利润,则不宜以犯罪论处。本案中,张某挪用巨额资金用于成立自己的私人公司,个人赚取了大量利润,并造成国有利益进一步亏损,情节恶劣,应以挪用公款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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