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经领导批准,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手续程序和涉案财物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的工作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为做好提前介入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实践中,落实好该规定,必须准确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原则、范围、条件和职责,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
准确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原则。做好提前介入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查审分离”、适度介入原则。提前介入审理离不开查审部门的协调配合,但这并非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而是在工作层面,在共同为案件质量负责前提下的协调配合,必须落实审查调查与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坚持介入而不包办,到位而不越位。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对案件提前进行审核把关,从审理角度为审查调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又要防止介入过度、过早,代替案件承办部门调查取证,导致查审不分情况的发生。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提前介入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要强化精准思维,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提出建议,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能认定多少问题就认定多少问题,该提出什么建议就提出什么建议,切实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三是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贯通原则。提前介入审理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法律“两把尺子”结合起来、贯通使用。在提前介入审理过程中,要体现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性,督促案件承办部门既要查清违纪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又要查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准确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范围和条件。提前介入审理不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必经程序,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才能介入。从案件类型看,提前介入审理的一般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案件以及对案件处理时间要求较为紧迫的案件。从介入时机看,提前介入审理如果太早,有可能造成查审不分,介入过晚,又会失去提前介入的意义。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一般应在案件承办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时介入。从江苏省工作实际看,一般要求案件承办部门基本、初步查清案件事实,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初稿或者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事实报告,提出处理处分的倾向性意见、有争议的问题后启动提前介入。从介入程序看,提请提前介入审理,一般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准确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职责。提前介入审理的目的是使案件审理部门提前熟悉案情,审核把关事实证据,沟通案件定性,对审查调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必须准确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职责。一是注重全面审核。案件审理部门要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依规依纪依法对提请介入的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和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和善于说“不”,及时提出补充审查调查的建议。二是注重沟通协调。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加强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全面掌握案件背景、重点问题,了解案件办理中的“活情况”。对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三是注重落实反馈。提前介入审理意见应当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或者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研究,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部门。提前介入审理意见应包括提前介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审查调查人简历、审核认定的事实、审理意见及补证意见、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案件承办部门应对照提前介入审理意见,调整案件事实及行为性质的认定,并进行补证。补证工作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就补证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形成补证报告,并将补证的证据材料单独装订成卷。需要注意的是,提前介入审理意见不作为案件审理部门定案的最终意见。
实践中,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外,检察机关有时也会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重要环节,可以从庭审实践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不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自身要求:在介入时间上,一般是在案件移送审理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是在案件审理阶段,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与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联系对接,在报请本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以本机关名义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介入内容上,仅审核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需要同时审核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在介入任务上,检察机关要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建议,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配合、规范、制约监委的调查取证工作,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在反馈机制上,检察机关工作小组应与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对接,提前介入形成的书面意见需要经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后,由案件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反馈给案件承办部门进行补证,并按时反馈补充调查报告。对于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双方要加强沟通研究,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咨询或组织论证。可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不存在时间重合、相互挤占的问题,两者可以合理分工、有效衔接。(作者单位:江苏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