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9年第11期

社论

以扎扎实实教育成效砥砺共产党人初心和使命

新时代 新指南

论述摘编习近平总书记寄语广大青年

学知躬行做青年学生的知心人、热心人、引路人

“三个讲清楚”助青年学生立鸿鹄之志

誓做建功基层的实干者

新时代青年的青春修炼指南

深度学习切实履行职责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平语心读

真情系民“狂风骤雨可以掀翻小池塘,但不能掀翻大海”

廉典明德“反听之谓聪,内视之谓明,自胜之谓强”

封面故事全面从严治党在高校

让党的旗帜在象牙塔高扬

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的高校之变

问卷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在高校师生怎么看

把马克思主义学科优势有效转化为育人优势

我们把思政课开到了国外

我是这样入党的

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幸福的职业

为祖国建设培养栋梁之材

透过“窗口”看风气之变

从受助者成长为助人者

特稿

文明在中国交汇

领略亚洲文明的多元之美

文明多元共生的千古岁月

特别关注规范容错纠错 激励担当作为

容错须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程序从严方能令人心服口服

容错更要纠错

深化改革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容错纠错

名城话廉

广州:峻节清风 羊城廉脉

七七草杂谈

为官避事平生耻

清风时评

要有居安思危的忧患,也要有居危思安的自信

低质量的“勤”无异于另一种形式主义

政治岂是用来秀的

巡视巡察

激发内生动力 确保真改实改

贯彻全国巡视工作会议精神,他们这样做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规则》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要求

如何理解《规则》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规定

广角

地方动态

一线撷英

“四风”监督哨

难以拒绝的饭局

新规2年不执行 两任所长皆受罚

释疑答问

多次收受贿赂后退还但又收受收条,应如何认定

名家荐书

张国刚:简明通贯的五本文史入门书

知行话题

政商关系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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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收受贿赂后退还但又收受收条,应如何认定
邢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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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商某在担任某县卫生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分管药品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1月、2006年1月、2007年1月,3次共收受药品供应商李某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每次1万元。2007年4月,商某再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现金8万元。两天后,因担心收受贿赂的问题被发现,商某筹集了11万元,到李某某办公室欲退还此款。李某某开始执意不收,后在商某强烈要求下收回11万元,同时提议,将此款加上4万元作为商某在李某某经营的药品公司投资入股金,商某接受了李某某当场出具的15万元收条作为入股凭证,但此后两年内未要求兑现。2009年9月案发。

  分歧意见

  对于商某行为该如何认定,存在五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某有退还李某某所送11万元的行为,且对收受的15万元收条两年内没有要求兑现,受贿的主观故意不确定,不构成受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某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收受的3万元,不属于及时退还,构成受贿。2007年4月收受的8万元因两天后即退还,不构成受贿。此后收受的15万元收条不属于财物,不构成受贿。

  第三种意见认为,商某2005年1月至2007年4月收受的11万元构成受贿,李某某在出具收条时增加的4万元,直至案发并未被商某实际占有,不构成受贿。

  第四种意见认为,商某收受李某某15万元收条构成受贿既遂。收条属于所有权转移的依据,商某可据此随时要求李某某支付相应钱款。

  第五种意见认为,商某收受李某某15万元收条构成受贿未遂。二人对于贿赂的数额一直处于磋商和试探的状态,直至15万元收条出具,行为才实施完毕。因此,前面的收受和退还的行为,可以视为行为的过程,不再单独评价。出资收据是设立债权,并非实际的财产,因此应认定未遂。

  分析意见

  笔者认为,此案例中出现了收受、退还(有及时,也有非及时)、送钱人拒绝退还、转化收受贿赂形式、增加行贿钱款、收受收条、两年未主张权利等多个复杂因素,故对受贿的认定出现了五种分歧意见,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第一,在商某具有收受贿赂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分析。其前提是,商某既决意收下11万元,也决意收下后来的4万元,其感觉收条形式比现金形式安全,至2009年9月未兑现,只是为安全暂不去兑现而已。据此:(1)商某2005年1月、2006年1月所收受的2万元,不属于及时退还,构成受贿。(2)商某2007年1月收受的1万元、2007年4月收受的8万元,虽于2007年4月有退还行为,但经李某某劝说后,商某重新决意予以收下,应当构成受贿。(3)上述11万元虽然重新交由李某某保管,商某收受之物最终表现为收条,但考虑到商某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且已经实际收受了11万元现金,具有实际控制的表现,其再将钱款交由李某某保管,不视为失去实际控制(除非李某某有拒绝兑现的客观表现)。因此,上述11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既遂。(4)2007年4月,商某收受李某某收条中增加的4万元,由于商某对该4万元无实际控制的表现,应当按照收受收条的一般认定规则,认定为未遂。综上,商某受贿既遂11万元、未遂4万元。

  第二,在商某不具有收受贿赂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分析。其前提是,商某决意退还李某某所送11万元,也不愿收下李某某多送的4万元,但因李某某坚持,商某无奈,为能成功把全部现金退掉,只好假意拿走李某某给予的15万元收条,所以至2009年9月未兑现。据此:(1)商某2005年1月、2006年1月所收受的2万元,不属于及时退还,构成受贿。(2)商某2007年1月收受的1万元、2007年4月收受的8万元,于2007年4月退还,属于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3)商某重新收受的15万元收条,并不具有受贿故意,只是为了退钱成功而敷衍李某某,其不打算予以收取,不构成受贿。综上,商某虽有收受2万元贿赂的行为,但因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不构成受贿罪。当然,要注重全面审查证据,综合判断,不能只听辩解或仅依赖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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