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是指被审查调查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终结、审理完毕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过程,是实现法法衔接的重要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及其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等移送司法机关作出规定。实践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需把握好移送主体、对象、条件、接受移送的主体及移送前后的注意事项等问题。
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移送主体通常是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涉及案件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监督管理等相关责任部门,其中负责协调办理移送事宜的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从湖南的实践看,对经审理拟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在报批后由案件审理部门通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移送案件,并将起诉意见书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据此出具案件移送函,连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同时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将被审查调查人、案卷材料、涉案财物等移送检察机关。
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和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材料、证据、涉案财物等。《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践中,为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应当在正式移送10日前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检察机关移送事宜。从湖南实践看,在案件审理阶段通常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也会对案件移送的具体时间等事项进行口头沟通,一般不需提前书面通知移送事宜。此外,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前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对被审查调查人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决定,需要终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应当提请有关机关终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被审查调查人被正式移送司法机关前,还应当向其宣布处分决定。对于案卷材料,需要移送的是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对其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材料不予移送。对于涉案财物,《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这说明在涉案财物中,需要移送的是与职务犯罪有关的财物,主要包括犯罪直接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作为证据的财物及其孳息,而与职务犯罪无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对涉案财物中不宜移送的实物,如房产,应当将其清单、照片和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但未对录音录像材料是否要随案移送作出硬性规定,仅要求“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我们认为,审查调查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不属于应当移送的案卷材料范畴,实践中,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对此一般不予移送。
移送的条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法也作出相关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就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实际指出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条件。犯罪事实清楚指被审查调查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等事实已经查清。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审查调查人定罪量刑的;(四)证人证言、被审查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被审查调查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判处刑罚,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100余种职务犯罪具有立案调查权,无需再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此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实践中,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直接移送给同级检察机关,但对于指定管辖案件,由于同级检察机关、法院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往往不具有管辖权,为确定接收主体,在正式移送前,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需报请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与同级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协调同级法院办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事宜,再由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给被指定管辖的检察机关。此时,接收的检察机关可能与移送的监察机关同级,也可能是其他地区的检察机关。例如,在湖南省纪委监委办理的一起省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省纪委监委将关联案件指定衡阳地区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在办理指定审判管辖手续时,因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回避,省高院最终将案件指定由娄底地区法院管辖,相应的,案件也指定由娄底地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此,关联案件由衡阳地区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移送给娄底地区检察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调查部门作为案件具体承办部门,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应把握好办案进度,按照刑事审判对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和固定好证据,确保案件质量,至少应在被审查调查人留置到期前30天移送审理,对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审查调查部门应在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提出,与案件审理室沟通,并报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移送审理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密切关注审理进度,对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及时与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等做好被审查调查人、案卷材料、涉案财物移送工作;对不需要移送的财物,及时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置,该上交的上交、该返还的返还、该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还应按照《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跟踪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但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作者单位:湖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