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执纪权力进行约束、规范的同时,突出对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其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管党治党的一贯方针。《规则》第四条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遵循,强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不是把犯错误的同志一棍子打死,而是尽可能地挽救,使其真心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及时改正错误、真心向党。基于这种要求,《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这既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也说明被审查调查人只要没有被开除党籍,就依然是我们的同志,依然是党员,依然可以过组织生活,享有一定的党员权利。《规则》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始终,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贯穿始终,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教育转化、给予关爱,促使被审查调查人深刻反省,敞开心扉真诚认错,彰显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严格监督执纪工作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不严格极易造成廉洁风险,甚至影响办案安全,损害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规则》通过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把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既确保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开展,也能更好地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严格规范向党委请示报告的程序。《规则》第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还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章中,规定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这既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体现,也是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设置。另一方面,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内部审批程序。《规则》针对实践中容易产生的风险点,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如《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一般信息查询”;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又对适用审查调查措施的审批及外查工作的审批等作出规定。这些内部审批程序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的要求,有利于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江西省纪委监委参照有关规定,根据采取的调查措施种类和被审查调查对象的不同,讨论形成《江西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审批权限清单》,通过设置最低审批权限,既能实现内部监督制约,又能保证监督执纪工作效率,更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则》衔接监察法及有关党内法规,对各项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进行了重申。第一,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从而在党内法规中对留置措施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进行,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第二,规范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等措施的使用。《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时,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通过这些规定,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财产性权利。第三,强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中的办案安全。《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第七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对于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这些规定体现了做好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有力保证了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在监察体制改革中,江西省纪委监委制定《江西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暂行办法》,随后又出台《江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为规范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保证取证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是否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直接关系到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规则》设立专章,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一是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和态度。如第六十三条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具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被审查调查人应当理性、平和、文明地行使职权,杜绝简单粗暴、不文明不规范的执纪行为。二是对失职失责、滥用权力,甚至违法犯罪的纪检监察干部,严肃处理。如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等等。实践中,江西省制定并实施了《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建立了领导干部家访制度和谈心谈话制度,去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纪检监察干部314人。这些举措既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也能保证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作者单位:江西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