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落实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真正让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务实清廉、奋发有为、锐意改革、实绩突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让阳奉阴违、阿谀逢迎、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2018年7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改进干部推荐考察方式,坚持‘凡提四必’,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四唯’问题,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作出规定。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对“凡提四必”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一道重要关口,是防止“带病提拔”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规则》在监督检查一章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就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形成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组织部门来函后,要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梳理反映拟提拔任用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需要了解核查的要及时认真地开展,并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加强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原则、分类处置,分别不同情况向组织部门提出不影响使用、暂缓使用、不宜使用、组织处理等建议。为保证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质量,确保所提意见全面、客观、准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过建好廉政档案等方式做好日常基础性工作。(徐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