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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因涉及曾经震惊全国的辽宁贿选案而备受关注。早前,中央纪委公布的违纪通报鲜明写着“刘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提任副省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活动”。该案证据确凿,刘强本人也心悦诚服接受组织处理,但社会上围绕该案的一些议论,不能不引起重视。
这些议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人认为从受贿金额来看,相比其他单笔受贿动辄几百上千万的“大贪巨鳄”,刘强还不算“太坏”。二是2011年辽宁省委常委选举时,刘强曾是组织确定的结构性人选,但被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通过拉票贿选给差额掉了,最后苏宏章跻身省委常委,刘强落选。从这个角度看,有人认为刘强也算是拉票贿选的“受害者”,理应得到同情。
类似的议论其实并不鲜见,当初刘志军等一干人落马,就有人提出过“以功赎罪”的论调,还有人以“贪得少”“能力强”等缘由,对个别号称“能人”的违纪违法领导干部表达同情、惋惜。这类声音虽然时断时续、或高或低,难以兴起更多波澜,但仍可能影响人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正确认知,也不排除有个别人故意误判形势、误导视听,妄图干扰反腐进程,广大党员干部对此必须保持绝对警醒。
党的十八大以后直至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决心之强、力度之大,众所周知,世所罕见,压倒性胜利已经取得。无论是谁、无论什么时候,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要受到惩处,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误判形势必然撞得头破血流。全面从严治党已到今天,这个认知早就应当深深印刻在党员干部脑海中,如若仍在不时冒泡不合音调,不是犯糊涂就是别有用心。
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能流于表面、失之片面,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其一,腐败案件不论数额大小,政治上的危害始终摆在第一位。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给辽宁的政治生态、从政环境和振兴发展带来的破坏堪称灾难性。严肃查处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省委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李文科以及刘强等人,是对政治生态的重塑,对错误行径的拨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与力度。
其二,刘强根本不是拉票贿选的“受害者”,而是拉票贿选的“参与者”,更是不良政治生态的“随波逐流者”、“推波助澜者”。法律意义上的“受害者”,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剥夺和侵害的人,而通过非法手段谋取政治利益未遂的,根本不能称之为“受害者”。刘强在2011年辽宁省委常委选举时,不是靠素质立身、凭实绩进步,更没有和拉票贿选错误现象做斗争,而是安排抚顺市委班子多名成员及相关领导干部为自己活动拉票,从某国企等单位索要款物折合数百万元用于拉票贿选。落选后又五十步“恨”百步,不从自身找差距,而是怨天尤人,把原因归结为苏宏章拉票、王珉放水上,2012年为当上副省长再次进行拉票贿选。如此置党的事业、当地的政治生态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于不顾,为实现个人政治企图不惜践踏党纪国法的干部,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岂能以“受害者”论之?
其三,无视组织挽救仍我行我素,与“受害者”更是风马牛不相及。一般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遇有挽救或者营救,必然及时回头,感恩施救者。反观刘强,组织曾多次给他认错反省的机会,但他都不去把握。直至撞到南墙,他才懊悔万分地在忏悔录中写道:“如果在去年组织调查辽宁拉票贿选案时,我主动找组织承认拉票贿选问题,或者在今年4月得知组织开始审查我时,就主动坦白承认错误,也不一定就是今天这个结局了,悔之晚矣!”
今年以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铁等一些犯了错误的同志主动投案自首,在组织帮助下实现救赎和新生。那些已经走上歧途的“刘强们”必须认清形势,真正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丢掉幻想、迷途知返、真诚悔错,而不是自怨自艾,炮制各种诸如“受害者”的论调博同情,妄图逃避惩处,方为正途。(孟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