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8年第22期

社论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 开启派驻监督新篇章

重要论述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派驻监督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在上海考察

中办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

赵乐际在河南调研

专题 派驻机构改革再深化

增强派驻监督实效 更好发挥“探头”作用

言论

强化派驻监督要坚守政治监督职能定位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必须健全领导体制

赋予监察权让派驻机构多了一把“尺子”

抓住创新完善工作机制这个关键

体会

不折不扣落实《意见》部署要求 推动国资央企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意见》 切实履行派驻监督职责

以深化改革释放派驻监督新动能

理论纵横

改革开放的中国奇迹与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党

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歪风

特别关注  强化巡视整改 做好“后半篇文章”

从通报看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整改亮点

把巡视整改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

强化日常监督 推动巡视整改

切实担负起巡视整改日常监督责任

把巡视监督和组织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聚焦监督主责 持续推动巡视整改落实

辽宁省委组织开展系统性拉票贿选案涉案人员回访

湖南省委聚焦突出问题推动巡视整改落实

广东省委以务实整改措施打造亲清政商关系

海关总署党组以巡视整改强化队伍建设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公司党组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中积极作为

以改革行动纪念改革开放40年

湖北: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反腐败

天津:把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做深做细做实

江苏宜兴:一起留置案件的办理全程

燕阁观察

从社会热点看监督如何着力

从130起问题看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度越来越大

一得之见

一组

法规图解

打赢脱贫攻坚战

“实证”监察法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有什么区别

监察机关如何准确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不留置也要办好案

书记说纪

打赢脱贫攻坚战,我们不是“旁观者”

精准“画像”助力“森林”生态维护

“四风”监督哨

没钱结账打白条 每月吃掉一万多

未经审批购车被罚 以租代购再受处分

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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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人故事 

袁国平:把最后一发子弹留给自己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有什么区别——
适用对象、依据、程序及权利救济不同
宋尚华 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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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是,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作为两种不同的惩戒措施,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需要在具体适用中予以准确把握。

  两者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差别。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对象上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具体适用中,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但是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基于这些不同,在立案过程中就存在党纪立案、政务立案以及党纪与政务同时立案的不同情形。

  两者在适用依据上存在差别。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但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党纪与国法之间,不仅在于前者严于后者,更在于二者之间的互动,需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强调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同时,还要强调纪法贯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有时就涉及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如何匹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处分的同时,是否需要给予相匹配的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比如,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会受到党纪处分。所以,在实践中,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处分之间,轻处分一般没有匹配的问题。

  两者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差别。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同级党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与此类似,政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只存在政务处分中,党纪处分中不存在。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有权给予其处分,但是两者不能同时作出处分。而党纪处分只能由具有处分权的党委或党组织作出,其任免机关、单位无权进行党纪处分。

  两者在权利救济上存在差别。被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而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不仅没有时效限制,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政务处分的申请复审不仅有时效限制,还必须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党组织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而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

  除上述区别外,两者在处分主体、种类、执行等方面还存在差异。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既区别又联系,形成了党政明晰的惩戒措施。只有用好党纪规范,用足法律规定,才能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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