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专题 派驻机构改革再深化
言论
体会
不折不扣落实《意见》部署要求 推动国资央企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理论纵横
特别关注 强化巡视整改 做好“后半篇文章”
以改革行动纪念改革开放40年
燕阁观察
一得之见
法规图解
“实证”监察法
书记说纪
“四风”监督哨
广角
中国共产党人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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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派驻机构改革再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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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折不扣落实《意见》部署要求 推动国资央企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理论纵横
特别关注 强化巡视整改 做好“后半篇文章”
以改革行动纪念改革开放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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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人故事
时间指针拨到今年6月,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更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向监察全覆盖迈出了可喜一步。时隔四个多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赋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监察权,可谓正当其时。
赋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监察权,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之举。派驻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设立47家派驻纪检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探头”作用日益彰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旧有的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现集中统一领导不够等问题,在派驻机构监督中不同程度存在。2016年11月,党中央开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实现监察全覆盖、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途径和办法,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探索派驻监督全覆盖上也作了有益尝试,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九大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作出派驻机构可“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规定。《意见》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监察法》相关规定相衔接,提出赋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监察权,做实了派驻全覆盖和监察全覆盖的范围,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得更深更广,将监督的网络织得更密更牢,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格局,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驻工信部纪检监察组集体学习监察法相关内容。 张旗 摄
赋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监察权,有利于派驻监督“驻”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派驻监督具有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特点和优势。派驻机构长期在驻在部门工作,与驻在部门干部“在一个楼里办公、一口锅里吃饭”,天天有接触、时时打交道,容易听到“张家长、李家短”,有熟悉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的便利条件,能够就近监督、深入监督,做到抓早抓小,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这种天然的优势同样可以充分运用到监察监督之中。赋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监察权,一方面,派驻机构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激发自身活力,自觉把监察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之中,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全体公职人员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推动标本兼治不断深化;另一方面,派驻机构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
《意见》对赋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的监察权限提出明确要求,比如,要加强监察监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中管干部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负责审查调查驻在部门非中央管理的司局级及以下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定位、职责权限的重大变化,反映出这次派驻机构改革力度较大。“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监察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一大步。”有的党建专家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考校着派驻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工作作风。要想精准把握并有效行使监察权,依法开展监察监督,派驻机构必须立足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精准监督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统筹协调能力、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能力;创新工作方式,通过既充分发挥单独派驻、综合派驻各自的权威和优势,又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等多种形式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做到精准发现问题、精准作出处置;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