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渝中区纪委监委对原重庆市旅游信息中心副主任马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2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赃款1,375,813元。马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马某某受贿案之所以成为重庆市首例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宣判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实现依纪依法快查快结,是得益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益于抓住三个关键,确保法法衔接的顺畅有序。
抓住证据标准这个核心。按照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在该案查办中,渝中区纪委监委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理念,自觉运用刑事诉讼标准检验案件调查工作质量,确保调查终结形成的案件事实、证据等均能与审查起诉的标准相对接、相符合。一是从办案源头入手,增强调查人员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在讯问过程中做到全程录音录像,不指证、不诱供。通过多追问问题、穷尽辩解理由设置问题、多次由不同的讯问人员进行讯问、多次形成笔录,防止和堵死了马某某在进入诉讼环节后可能出现的种种辩解和翻供,保证供述稳定。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没有任何一名调查人员有暴力、威胁、胁迫以及引诱的行为。自该案第一份笔录制作完成到法院审判环节,马某某均表示认罪悔罪,没有翻供和反复。二是注重主客观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轻信行贿人或受贿人口供,依托初核所获取的各种信息,及时调配力量开展查询金融信息、调取证据等外围工作,获取和固化客观证据。三是以证据一览表引导内审外调工作。专案组下设资料组,对收集在案的笔录、书证进行梳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制作涉案事实与证据一览表,对每天收集新增的证据不断完善和修正,同时对收集在案的证据进行梳理分析,向内审组提供证据保障,向外调组提供外查方向,边收集证据边进行综合分析比对,及时补证完善,确保案件质量。本案移送司法机关的证据全部得到采纳,做到了移送案件后零补证、一次移送即起诉、一次受理即开庭。
抓好程序机制这个保障。依据监察法第四条的规定,渝中区纪委监委在查办该案过程中,在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下,通过面对面商量、一事一交办等方式,全线打通法法衔接各个节点,形成区监委主导主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的反腐败强大合力。初核阶段,与公安机关建立情报系统信息查询绿色通道,迅速掌握了涉案人员的基础信息及活动轨迹,将发现的2名行贿人员涉嫌串通投标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赢得办案时间优势和口供突破良机。移送起诉阶段,协调区检察院公诉科提前介入,共商案情、分析论证,专设联络员与承办检察官精准对接。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标准,立即受案,并在1日内讯问被调查人,及时决定批捕,确保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无缝衔接,其后在3日内完成审查起诉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在5日内开庭审理,在庭审后两周内作出一审判决,法法衔接顺畅高效。
抓牢人员融合这个基础。此案查办中,渝中区纪委监委高度重视人员结构,做到了既有纪委的同志又有检察院转隶同志。纪委的同志比较熟悉党章党纪党规、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擅长政策攻心;转隶同志比较熟悉职务犯罪的具体构成标准,擅长在刑事诉讼规则下收集证据。大家在实战中相互学习、密切配合,在内审和外调中将各自专长发挥得淋漓尽致,齐心协力很快突破了审查调查对象和行贿人。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纪委监委